【执法结果信息】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3〕472号

发布时间:2023-09-28 15:15信息来源: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凤台县道静农资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421MA2PLTFH1J

住所(住址): 凤台县古店乡***

经营者: 李**

身份证号码: 340421*****5

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由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XZJ/20230603127),内容为,2023年6月1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标称“长征”牌复合肥料(生产单位:上海长征生态科技扬州有限公司、 生产日期:2023年5月25日、规格型号:N-P2O5-K2O  15-15-15  总养分≥45% 高氯 含缩二脲50kg)进行抽样检验的检验结果:经检验,总养分(N-P2O5-K2O)、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判定为产品不合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同类同批次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同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23日注册成立并开始从事经营活动的,办理有营业执照。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标称“长征”牌复合肥料(生产单位:上海长征生态科技扬州有限公司、 生产日期:2023年5月25日、规格型号:N-P2O5-K2O  15-15-15  总养分≥45% 高氯 含缩二脲50kg)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出具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2023年8月9日,《检验检测报告》送达时上述同类同批次产品已售完。上述复合肥料是当事人于2023年5月28日从凤台的一个肥料供应商陈景素处购进的,购进数量为30袋,进价122元/袋,售价130元/袋,货值金额3900元,获利2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案件线索来源;

2、产品抽样照片1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抽样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抽样方法和程序的合法性;

3、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XZJ/20230603127),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事实;

4、《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个人陈述》1份,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不合格化肥的来源、数量、货值金额及获利情况;

5、《召回公告》、《整改报告》各1份,产品召回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对涉案同类同批次产品进行排查、召回和整改的事实;

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签字的有效性。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记录在卷,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2023年9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罚告〔2023〕472号《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 市场经营主体应当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侵犯消费者正当权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罚款3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农水路,账户: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8****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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