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新闻发布工作制度
一、发布范围
1.党委和政府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出台重要政策文件、开展重大专项行动,相关信息需要向社会公布的;
2.召开党代会、党委全会、“两会”等重大会议活动,相关信息需要向社会公布的;
3.有关单位制定的重要政策,相关信息需要向社会公布的;
4.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
5.发生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向社会预警或公开情况的;
6.已经形成或者可能形成被广泛关注的舆情事件,应当主动公开说明有关情况的;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等应当开展新闻发布的。
二、发布形式
1.举行新闻发布会;
2.召开吹风会;
3.组织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
4.利用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答复记者问询;
5.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发布新闻信息。
三、发布内容和时效
1.政务新闻发布要围绕党委和政府重大政策、规划方案以及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等,加强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县级层面,属于主动发布范围的重要政策文件提交会议审议时,要同步提出新闻发布意见,原则上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新闻发布会。
2.突发事件新闻发布要围绕关键要素准备发布内容,包括事件情况、工作进展、下一步工作安排等。舆情事件新闻发布要围绕涉事热点问题和社会关切确定发布内容。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3.举办重大会议活动、开展重大专项工作,应根据时间节点,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基本情况、工作进展、重要成果。
四、责任主体
1.县委宣传部是推进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发布具体规划和组织工作,督促落实新闻发言人培训和新闻发布制度建设。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政策解读由政策起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和舆情事件新闻发布由涉事乡镇和单位负责。
2.涉及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舆情事件,有关责任单位是第一回应主体,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多个单位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单位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同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必要时可确定牵头单位。涉及多个乡镇的,上级主管单位是舆情回应的第一责任主体,相关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回应。对特别重大的舆情事件,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指导、协调、督促相关机构做好舆情回应工作。
3.以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组织记者采访等形式开展的新闻发布活动,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配合。以其他形式开展的新闻发布活动,由发布单位负责,县委宣传部指导。
五、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职责
1.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县直各单位应当明确本乡镇本单位承担新闻发布工作的具体机构和新闻发言人。县委新闻发言人由县委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县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县直各单位新闻发言人由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各乡镇可参照县级设置,各乡镇各单位新闻发言人变更应及时向县委宣传部备案。
2.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推动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乡镇本单位新闻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根据授权,代表本乡镇本单位发布相关信息;受理媒体记者采访申请;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开展与新闻发布有关的其他工作。
六、县级新闻发布会组织实施
1.县委新闻发布会。由县委确定召开,起草相关政策的县直单位负责组织起草发布内容,经县委审批后,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县委新闻发言人或经授权的县委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发布信息。
2.县政府新闻发布会。由牵头办理事项的县直单位提出召开申请,并组织起草发布内容,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重大题材发布由党委(党组)会议审定,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实施。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介绍情况、发布信息。
3.以县委宣传部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由负责事项办理或者牵头办理的县直单位提出召开申请,并组织起草发布内容,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重大题材发布由党委(党组)会议审定,县委宣传部审核后召开。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介绍情况、发布信息。
七、例行发布机制
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医疗保障局等县直单位要建立例行发布制度。承担政务公开重点任务的牵头单位,特别是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相关职能部门,原则上每年至少举办1次新闻发布会。
八、自主发布备案管理
1.县直有关单位可自主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县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自行组织实施。各人民团体自主举行新闻发布会参照执行。
2.县属企业等自主举行新闻发布会,参照县直单位组织实施,通过县直监管或主管单位向县委宣传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