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凤台县财政局凤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凤台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3 09:21信息来源:凤台县发改委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淮南市发展改革委淮南市财政局淮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淮南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25年)的通知》(淮发改商服〔202521)文件要求,对现行的凤台县涉企收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现将《凤台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5年)》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政策。动态调整涉企收费清单是强化涉企收费长效监管的重要措施,对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涉企收费清单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取消和暂停的收费转交由下属单位、社会组织继续收费或变相收取。

二、开展涉企收费政策宣传。各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并执行有关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涉企收费政策宣传解读,让缴费主体全面了解涉企收费政策。

三、加强涉企收费行为监管。各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强内部收费监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行业收费行为。

 

附件: 1.凤台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5年)动态调整情况说明

        2.凤台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5年)

 

           凤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凤台县财政局

凤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1210

 

附件1

凤台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5年)动态调整情况说明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调整情况

1.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明确自 2024 121日起,实施水资源费改税改革。因此,删除“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第13项“水资源费”。

2.20253月,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部分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交路〔202565号),对我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因此,在“车辆通行费”收费依据中增加“皖交路〔202565号”文件。

3.2024  11 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4437 号),明确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因此,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依据中“皖发改价费函〔2023276号”文件调整为“皖发改价费函〔2024437 号”文件。

二、政府性基金调整情况

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74号》规定,自202411日起停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因此,删除“省税务局”“合肥海关”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项目。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调整情况

 1.20253月,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部分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交路〔202565号),对我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因此,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文件(文号)中增加“皖交路〔202565号”文件。

2.202411月,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淮运河集装箱等船舶过闸费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4444号),自2024121日起,对途经江淮运河的集装箱和清洁能源动力船舶在原核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 20%收取船舶过闸费;20257月,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江淮运河新能源船舶实施免费过闸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5230号),自202581日起至20271231日止,对通行江淮运河的新能源船舶实施免费过闸政策。因此,在船舶过闸费的收费文件(文号)增加“皖发改价费函〔2024444号、皖发改价费函〔2025230号”文件。

3.202412月,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印发《关于降低我省部分公证服务价格等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4661号),对有关公证服务价格进行了下调。因此,“公证服务收费”收费文件(文号)由“皖发改价费〔2021690号”文件调整为“皖发改价费〔2024661 号”文件。

4.20259月,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5498号)。因此,“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收费文件(文号)由“皖价服〔2016138号”文件调整为“皖发改价费〔2025498 号”文件。

5.20259月,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免收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的通知》(皖交路〔2025152 号),免收了高速公路部分清障救援费用。因此,在“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收费文件(文号)中增加“皖交路〔2025152号”文件,并在备注中相应增加了免费情形。

       


附件2

凤台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5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县法院部门

1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

诉讼案件当事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法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二、县公安部门

2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工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57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

机动车有关证照

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公安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3

土地复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财政部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9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4

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每平方米510

5

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占用一般耕地的6-9/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

6

不动产登记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皖财综〔2019866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不动产登记机构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7

污水处理费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城市污水处理

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五、城市管理部门

8

城镇垃圾处理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号、寿政〔201936

所有产生垃圾的

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城管部门及委托代征单位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9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568号;财办税202013号;晥财综〔20201241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减免政策,积极加强协调配合,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延迟执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县城管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六、交通运输部门

10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交路〔2019

144 号、皖交路〔2020162 皖交路〔2023201号、皖交路〔202565

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七、农业农村部门

11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省财政厅、物价局、水产局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29

在我县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专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4%,兼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5-8%,养殖(种植)业按年总产值的1-2%,经批准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5-10%

县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八、水利部门

12

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29号;皖发改价费函〔2024437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水利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九、卫生健康部门

13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2017号;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皖财综〔2020961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398号;

委托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的疫苗上市持有人。

10/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十、市场监管部门

1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淮价费〔20155号;皖发改明电〔202013号;淮价费〔2015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皖发改价费〔2022127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十一、人防部门

15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皖政〔201656号;财税〔201953号;皖财综〔2019866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67号;财政部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8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人防〔202132.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

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零收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人防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城市管理部门

16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21 年第12号;财政部财税〔 20218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号;淮发改商服〔20217号;凤发改201820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相关部门和城管局代收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注:1、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在县本级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

序号

项目

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

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省财政厅、林业厅财综〔20031088号;财综〔20152241号;财税〔2015122号;财政部财税〔202250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详见文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县税务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项目

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

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

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政部财税〔20209号;财政部财税〔202072号;省财政厅202186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皖财综2022299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皖财综〔2024195号。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

县税务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项目

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

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二、县税务局

3

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皖财税法2022241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县税务

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4

地方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皖财税法2022241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县税务

部门

序号

项目

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

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5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综〔2016594号;财税〔201946号、皖财综〔201960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

按照提供广告、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自201971日至20241231日,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2011日至20201231日免征。

县税务

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项目

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

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财综〔20152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详见文件

县税务

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项目

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

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财税〔201953号、皖财综〔2019866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标注“▲”的为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项目。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高速公路:1.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公里):10.452类车 0.83类车 1.14类车1.32.货车收费标准(元/公里):1 类车 0.452 类车 0.93 类车1.354类车 1.70 5 类车1.856类车2.20,六轴以上的货车,在第6 类货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轴,按 1.1倍系数确定收费标准;10轴及以上货车收费标准按 10轴货车标准执行;

普通收费公路:1.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 102 类车103类车124类车242.货车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203类车304类车405类车506类车606轴以上货车的收费标准,在第6类货车收费标准基础上,每增加一轴,收费标准按10/车次递 增,10轴及以上货车按10轴货车收费标准执行;

高速公路特大桥梁、隧道车辆加收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153类车204类车 255类车 306类车30,第5类及以上货车,按照第5类车加收通行费标准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交路〔2019144 号、皖交路〔2020162号、皖交路〔2021151号、皖交路2023201号、皖交路202565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交通运输

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收费

具体标准见定价文件

淮发改商服〔202516

凤发改价格函20255

市、县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具体标准见定价文件

淮发改商服〔202516

凤发改价格函20255

市、县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三、船舶过闸费

 

省管船闸(元/吨次):重载0.72,空载0.54;其他船闸(元/吨次):重载0.45,空载0.18

价费〔2018〕63号、皖发改收费〔2019〕148皖发改价费函〔2024444号、皖发改价费函〔2025230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

部门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

(一)拖车费

拖车:1类车:400//次;2类车:500//次;3类车:550//次;4类车:600//次;5类车:700//次;6类车:700//次。对故障车辆和事故车辆免收 拖车费、吊车作业费。其中,故障车辆免费搬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事故车辆免费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

皖发改价费函〔2019〕503、皖交路〔2025152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

部门

(二)吊车费

1类车:800//次;2类车:900//次;3类车:1200//次;4类车:1400//次;5类车:1700//次;6类车:1700//次。对故障车辆和事故车辆免收 拖车费、吊车作业费。其中,故障车辆免费搬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事故车辆免费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

皖发改价费函〔2019〕503、皖交路〔2025152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

部门

五、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不超过运费的10%,已核在票价中

淮发改商服〔202220

市县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

部门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六、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县城镇居民终端每月每卡23元,副终端每月每卡3元。具体标准见定价文件

淮发改商服〔202112

市发展改革委

新闻出版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七、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国家产权交易服务

收费

1.产权交易手续费: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额的2‰;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成交的,1000万及以下按4%收取,1000~5000万部分按3%收取,5000~10000万部分按2%收取,10000~50000万部分按1.2%收取,50000万以上按0.25%收取。

2.产权交易技术服务费:500万及以下,7.2‰收取;500~1000万部分,5.6‰收取;1000~2000万部分,4‰收取;2000~5000万部分,2.4‰收取;5000万以上部分,0.8‰收取

3..202247日起国有产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的,交易手续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以竞价方式转让的,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 20%。交易服务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皖发改价费函〔2021240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和有关规定

省发展改革委

国资部门

八、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皖发改价费〔2024661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皖发改价费〔2024661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九、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皖发改价费〔2025498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皖发改价费〔2025498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皖发改价费〔2025498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十、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

 

具体标准见定价文件

淮发改商服〔202019

市县发展改革委

有关行业

主管部门

十一、危险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

具体标准见定价文件

淮发改商服函〔2023 5

市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

部门

注: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定价目录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本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或不再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清单。

2.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根据收费政策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四、涉企保证金

序号

收取项目

收取依据

收取范围对象

收取标准

征收程序

返还时间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

84

投标人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超过50万元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不得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

3、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4、应按规定返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外)。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或者挪用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

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中标人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

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不得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

中标(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不得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

2、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外)。

3、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现金、支票、保函等方式缴纳。

二、监管部门责任: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或者挪用履约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

);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省政府令第194

号);《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228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

(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一)合同额在3亿元以上()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二)合同额在3亿元以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工资保证金按照保证金存储有关规定,结合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实行差异化缴存。

根据《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保证金存储要求执行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销

户)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

、保证保险凭证。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

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

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

工程质量保证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

49);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 

建设工程承包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结束 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建设工程发包人

一、执收单位责任:

1、发包人应按照收费标准收取保证金。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   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2、负责对保证金预留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同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凤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12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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