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南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创业政策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皖人社秘〔2016〕79号《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领取失业保险人员就业创业政策意见: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创办企业并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业的凭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一次性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视为本期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已享受完毕。上述新创办企业依法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申领创业成功补贴5000元。
二、对领金人员给予800元的求职补贴,该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
三、用人单位招用领金人员,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所招录领金人员应领未领失业金的实际数额给予用人单位做为就业补贴。但该补贴最高不能超过每人5000元。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期限按《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19条规定予以保留。
四、上述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个人和用人单位申请各项补贴按附表要求认真而真实的填写,并携带单位法人证书、劳动合动书、工商部门证明、社保征缴中心证明等材料到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附表:
1、《领金人员申领一次性领取失业金和医保费审批表》
2、《领金人员新创办企业申领创业成功补贴审批表》
3、《用人单位招录领金人员就业补贴审批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