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凤台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6 00:00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印发《凤台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5〕46号

 

各乡镇财政所、计生办:

为切实加强全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经研究,现将《凤台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7日

 

 

 

 

 

 

 

 

 

凤台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扶助资金包括:淮南市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淮南市计划生育权益保障办法”和“凤台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等计划生育家庭对象发放的奖励扶助资金。

 

第二章奖励扶助资金的来源

 

第三条 淮南市计划生育“三项制度”资金、计划生育家庭奖扶、特扶资金,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省与市按5∶4∶1比例负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市扩面部分,由市财政承担。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资金由国家和省按5∶5比例承担,省扩面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县提标部分由县财政承担。淮南市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70%,县财政承担30%。

第四条   计划生育长效节育奖励资金,在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手术的,资金全部由县财政负担,2014年1月1日以后手术的,省财政负担75%,县财政负担25%,所需资金纳入部门财政预算。

第五条 淮南市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办法(含晚婚晚育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放弃再生育指标奖励、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生活补助、政策内生育并落实绝育措施奖励、手术并发症对象生活补助)和凤台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含凤台县县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领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两女绝育户家庭一次性奖励、独女户、两女户助学成材)等其它各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均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全部纳入部门财政预算。

 

第三章奖励扶助资金的部门职责

 

第六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和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及时足额安排资金计划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四章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奖励扶助资金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原则。

第八条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奖励扶助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管理,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设置各类账簿,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于违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整改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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