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凤台县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凤台县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改造提升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改造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实施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工作,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66号)和《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办法》(财农〔2013〕19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是指列入省级计划、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由省、县两级财政设立的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
第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加快实施水利发展战略,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通过预算安排和整合项目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水利局负责。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集、指标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审查和国库支付;县水利局负责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审查、实施监督和国库集中支付材料审核及报账。
第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整合、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奖补对象为自筹资金、自主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的村集体、承包农户,以及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七条 专项资金奖补范围为纳入全县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规划的小泵站、小水闸、塘坝、河沟、机电井、末级渠系等六类重点小型水利工程。
第三章 项目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各受益主体向乡镇申报的建设项目,经乡镇水利站核实汇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审定立项。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将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下达的年度任务,分解落实到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并报省、市财政和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条 建立项目建设公示监督制度,各乡镇、村和项目实施主体应设立项目公示栏,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应包括项名称、项目实施主体、所在村组、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项目投资情况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实行乡镇初验、县级复验,分级负责的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章 奖补资金使用和监督
第十二条 县水利局根据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和县安排的资金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工程类项目实行招投标、材料实行政府采购、项目竣工验收,并实行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将专项资金指标分配到有县水利局。专项资金实行国库支付中心集中支付、县级报账。资金报账由专项资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属监理、乡镇对报账材料初审,县水利局、国库支付中心最终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报账,严禁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用于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开支;不准用于发放各种奖金福利;不准用于办公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购置;不准用于其他与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不相关的支出等。
第十五条 县水利、财政等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以促进专项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和提高资金效益。设立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十六条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擅自变更使用计划、降低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县水利局、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形成资产的运营管护工作,确保发挥长期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