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

发布时间:2021-06-04 16:53信息来源:凤台县发改委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凤台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法院部门

1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诉讼案件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法院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省、市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安部门

2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57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公安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省、市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3

土地复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

县国土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省、市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4

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每平方米5至10元

县国土部门

5

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占用一般耕地的6-9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

县国土部门

6▲

不动产 

登记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6〕2559号 

淮南市物价局、财政局〔2017〕1号

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9〕53号

皖财综〔2019〕866号

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住建部门

7

城镇污水处理费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

省政府令第183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财税[2014]151号;省财政厅、物价局、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

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低标准,市县制定具体标准

县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省、市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城市管理部门

8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省、市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9

城镇垃圾处理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号

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经听证会程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县市容环卫部门

六、农业农村部门

10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产局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财税[2014]101号

在我省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专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4%,兼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5-8%,养殖(种植)业按年总产值的1-2%,经批准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5-10%

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省、市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七、水利部门

11

水资源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水利部财综
〔2008〕79 号;省物
价局、省财政厅、省
水 利 厅 皖 价 商
〔2014〕1 号、
皖价商[2015]66 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
财政厅、省水利厅
皖发改价费〔 2019
622

 

直接从江河、

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水利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省、市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

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水利部门

八、市场监管部门

1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 综 〔 2001 10
号;省物价局、省
财 政 厅 皖 价 费
2014145 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
财政厅皖发改明
电〔 202013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详 见 收 费
依据文件;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对 复
工 复 产 企
业 降 低
50%

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注:1.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市批准设立的在我县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二、凤台县县级涉企政府性基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

财税〔2019〕53号皖财综〔2019〕866号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

县住建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

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

财税〔2019〕46号、皖财综〔2019〕601号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县税务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

财税〔2019〕46号、皖财综〔2019〕601号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县税务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4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 199637
号;国办发〔 2006
43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
税〔 2014122 号、财税〔 2016112号、财税〔 201625 号 、 财 税〔 201660 号、财税〔 201946号;财政部、国家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20 年第 25 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综〔 2016594 号;省财政厅皖财综〔 2019601

 

从事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按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征收

县税务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5

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

财税〔2019〕46号、皖财综〔2019〕601号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县地税部门、国土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兹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淮财非税[2017]301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详见文件

县残疾人联合会、地税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成本监审

定调价项目成本监审依据会计报告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成本监审所需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成本资料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企业年度财务报告

企业年度会计报告审计费用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成本监审

二、县生态环境

2

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34条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等,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县住建局

3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7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按规定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收费收支情况和必要的凭证资料;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业务规程等,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及时公开取得资质的专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相关信息;

3.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4.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5.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6.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7.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收费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县水利局

4

管理范围内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审批

防洪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第33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水利部水政〔1992〕7号)第5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水利设计机构

 

 

 

 

 

 

 

 

 

 

 

 

 

 

 

 

 

 

 

 

 

 

 

 

 

 

五、县商务局

5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的初审

验资报告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11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服务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6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审批

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14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第7号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股东其他财产出资开展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会计事务所

六、生健康委员会

7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8条、第89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17条

开展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并出具相关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8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第19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七、县应急管理局

9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初审

 

安全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9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6条、第19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相关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0

 

矿山安全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7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14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矿山安全设计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机构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

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14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2条、第6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19条、第25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企业开展安全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八、县公安消防大队

1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6条;《安徽省消防条例》第22条,21条,《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第21条;《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按照行业规范,对装修材料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书

对不燃材料、难燃材料、饰面型防火涂料、铺地材料、pvc电线电缆套管、窗帘幕布类纺织物、管道隔热保温用泡沫塑料等检验检测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按照行业规范,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书

消防设施检测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四、涉企保证金

序号

收取项目

收取依据

收取范围对象

收取标准

征收程序

返还时间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75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497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6107号)

在本县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矿山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1.建筑市政工程: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2%。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2.水利建设工程可采取以下二种方式办理:按单位集中一次性办理,省外企业金额为40万元、省内企业为20万元;按承建项目逐个办理,金额按承建项目合同价的2%确定;或向其提供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同等额度的保函。

可以银行保函方式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

具体征收程序由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并组织实施。

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设定并组织实施。

 

工程领域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除高速公路、国家及省水利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寿县、凤台县、潘集、毛集实验区区域内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到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施工企业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保障金专户,按照规定额度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本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2.施工企业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旦核实施工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改正的,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

2.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依法应当受理举报投诉而不受理的;

2.未如实公布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情况的;

3.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4.挪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7.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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