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防工程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人防工程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对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服务指导,解决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难题,保障人防工程合理利用和工程战备效能,更好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条例》《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22〕74号)等法规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人防工程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1.新修建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符合规划、消防、供电、环保和人防等方面政策规定和规范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应与主体民用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2.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内机动车车位应100%预留安装条件,应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车位实际配建充电设施比例不低于30%。
二、既有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1.人防工程内机动车位使用(租赁)人在征得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物业服务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供电部门申请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对于不破坏人防主体结构和防护设备设施,不影响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和防空效能,无需报请国防动员部门备案或审批。对确需穿墙打洞,破坏人防工程结构或影响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的,须由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按照人防工程改造程序,报请县国防动员部门批准后实施。
2.居民区人防工程内的充电设施应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的设计要求。增设安装充电设施时为确保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不应在人防墙体或顶板上钻孔锚固。可在人防底板或承重柱上钻孔锚固,锚固采用化学锚栓或植筋方式,钻孔直径不大于12mm,钻孔深度不超过100mm,多余孔应采用结构胶填充密实。
3.充电设施安装完成后。对于无需到县国防动员部门备案审批的,由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单位将充电设施安装申请资料、安装施工单位资料、线缆在人防工程内走向布置及充电设施固定照片、带充电桩的车位照片等资料留存备查。对于需要改造人防工程结构的,由县国防动员部门负责留存相关资料。
三、相关要求
1.充电设施使用人责任。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应当自觉遵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国防动员工作需要,要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单位或县国防动员部门规定的时限,无条件拆除充电设施,恢复至安装前原貌。
2.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单位责任。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人防车位使用(租赁)人办理申请手续、设施安装等工作;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完成后,应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督促充电设施使用人遵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相关规定。
3.国防动员部门责任。在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未经县国防动员部门同意擅自在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上穿墙打洞,破坏人防工程防空功能,或不按方案施工的,县国防动员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凤台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