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凤台县第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011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8-08 19:48信息来源:凤台县发改委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0116

建议的答复意见

 

陈广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有关条款的建议”提案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1.202231日公布施行的《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是经20211222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引江济淮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引江济淮工程的管理和保护。本条例所称引江济淮工程,是指沟通长江淮河流域,涉及安徽、河南两省,以城乡供水和发展江淮航运为主,结合农业灌溉用水和改善巢湖及淮河水生态环境等综合利用的工程。第十二条引江济淮工程的管理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批准的文件划定。其管理范围包括:

(一)引江济淮工程依法使用的土地;

(二)水闸(涵闸)、船闸、泵站、渡槽、倒虹吸、箱涵、新开明渠、过鱼设施等;

(三)调蓄水库、作为输水渠道的现有河道和湖泊。第三十一条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实施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并接受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综上所述,当前影响矿井复建的主要因素之一是受《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制约,您提出的建议受相关政策和地方职能的限制,下一步我县将通过多种渠道逐级汇报。

感谢您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关注,请您继续关心支持我县的社会经济事业。

办复类别:C

联系电话:0554-8681685

联系人:赵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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