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经信局2023年度“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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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业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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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商投资企业 |
2023年度全县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全县外商投资企业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人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3%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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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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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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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各类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或备案,从事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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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煤矿山 |
2023年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及行业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建设、落实等情况的检查;企业相关人员及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情况的检查 |
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 |
县应急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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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检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的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的检查;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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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车销售 |
2023年新车销售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经信(商务)部门 |
对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进行检查 |
新车销售企业 |
县级经信(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县级经信(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为10% |
2023年4月至10月 |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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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行为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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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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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手车市场 |
2023年度二手车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经信(商务)部门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检查;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情况检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 |
县级经信(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县级经信(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为50%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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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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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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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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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报废机动车回收 |
2023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经信(商务)部门 |
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检查;《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检查、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检查;“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县级经信(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经信(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 |
2023年4月至10月 |
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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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的检查;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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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危险物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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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
对相关机动车维修企业零配件采购来源和维修零部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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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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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
2023年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经信(商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情况的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责任情况的检查 |
品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和集团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 |
县级经信(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经信(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为50%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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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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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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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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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爆 |
2023年度民爆生产、销售和爆破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未经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 |
县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气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气象、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100%。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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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流向登记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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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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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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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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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拍卖 |
2023年度拍卖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主管部门 |
是否存在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行为;是否存在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 |
全县拍卖企业 |
市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县级部门 |
市级商务部门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0%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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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拍卖业治安管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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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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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成品油 |
2023年度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部门联合抽 |
经信(商务)部门 |
成品油零售经营行为的检查 |
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 |
县级经信(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税务部门 |
县级经信(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税务部门配合 |
抽查比例不低于2%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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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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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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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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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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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税收制度履行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