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审计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为加强我局政府信息的管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信息的动态调整工作。
第三条 每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社会公众关切,结合我局年度中心工作,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细化公开内容和公开标准。
第四条 我局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可能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4.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6.其他需要审查的信息。
第五条 局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公开情况进行自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各相关股室进行整改。
第六条 相关股室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或经局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