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公告(刘庆超、江点旺)编号:凤字遗第(2024015)号
兹有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该不动产权补发权利证书。
刘庆超因保管不善,将凤台007148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房屋位于州来路东侧(路桥公司家属楼),建筑面积69.44平方米。
刘庆超因保管不善,将10001451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房屋位于永幸路东侧,建筑面积58.78平方米。
江点旺因保管不善,将200028146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房屋位于凤台县南湖大道西侧通和·西城公馆27#楼106室,建筑面积106.18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