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该不动产权补发权利证书。
徐磊因保管不善,将12001470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房屋位于凤城大道中段南侧(张传栋统建楼401室),建筑面积 61.8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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