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转移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26年5月1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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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权利人 |
登记申请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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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凤台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税务总局凤台县税务局 |
国有 |
凤台县大市场南北街东侧办公楼 |
67.17 |
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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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凤台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税务总局凤台县税务局 |
国有 |
凤台县硖石路东段北侧古城菜市场办公楼 |
233.04 |
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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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凤台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税务总局凤台县税务局 |
国有 |
凤台县淮河路中段北侧州来商城二楼办公楼 |
106.08 |
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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