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张亮保管不慎将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造成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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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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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2025)凤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204号 |
张亮 |
抵押权(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
340421005005GB00028F00030009 |
淮河路东段北侧建筑公司1号楼109室 |
义务人:卜思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