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明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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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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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0001233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 |
抵押权 |
340421005012GB00002F00080081 |
凤台县凤城大道西段北侧金地华府1#1408室 |
义务人:孙已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