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明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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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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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皖(2022)凤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311号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 |
抵押权(预告抵押登记转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
340421006016GB00015F00080103 |
凤台县凤凰湖新区新湖社区明珠大道西侧顺景天成睿园13#楼704室 |
义务人:李彬,苏具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