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6-01-19 16:31信息来源:凤台县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根据《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淮办秘〔2019〕12号)和《中共凤台县委凤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凤台县县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凤〔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凤台县民政局是主管全县民政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有关民政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全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临时救助工作,牵头拟订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四)承担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全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村(居)务公开;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相关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全县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内主要和跨县界的自然地名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各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按照权限负责全县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

(六)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全县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全县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七)负责全县各类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工作;监督落实全县福利生产扶持政策;负责新办福利企业审核报批工作。

(八)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婚姻管理;负责全县儿童收养登记。

(九)负责全县城乡社会救济,监督实施农村“五保户”供养、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十)负责落实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贯彻实施殡葬改革的法规,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县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的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编制统计年报和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

(十三)指导全县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十四)拟订全县社区服务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管理体系及设施。

(十五)实施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承担县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六)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我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七)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职责

1.负责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殡葬服务单位、救助管理机构、养老机构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安全监管。

2.负责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的安全监管。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责分工

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落实全县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县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等老年健康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人救助工作。

第四条 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协调机关各股室和直属单位关系;负责局管干部的人事管理、考核、调配、奖惩以及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局综合性文件和民政地方性有关政策规定的起草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县民政工作会议和会务工作;负责局文秘、信息、宣传、档案、保卫、保密工作;负责全县民政系统的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目标考核、效能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费和民政财务管理、使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工作;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年报、统计台账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民政经费的管理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股负责全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审核;指导和监督全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取缔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基层政权股(社会事务股)负责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拟订有关政策并实施监督;指导全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村(居)务公开;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城乡社区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婚姻管理;负责殡葬管理工作,对殡葬单位的管理和业务进行指导。

(四)社会福利救助股。负责全县老年人、儿童福利事业规划与发展及保障工作;协调推进农村老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五保等特困人员救助及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指导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社会救济和城乡困难户的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及其他特殊救济工作。负责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上级部门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建立完善“救急难”发现机制,指导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承担全县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救助创新实践,开展脱贫攻坚“兜底”工作;指导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员编制

第六条 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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