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精神,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决策草案形成后,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做出决策前,由本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界定。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由本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等形式进行,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在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第九条 在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