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社会监督力度,不断提升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结合民政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原则:
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对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体制、机制情况进行评议。
(二)对民政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目录设置、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情况进行评议。
(三)对民政局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情况进行评议。
(四)对民政局政务公开贯彻落实各项政务公开文件、制度情况进行评议。
(五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 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六 )公开的范围。民政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七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开展公众评议。
(二)监督员评议:邀请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进行评议。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
第五条 评议中发现有问题的,被评议单位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向本级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上报整改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