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民政局政务公开考评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政务公开举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政局 单位内部对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 、促进工作原则。
第三条 考评对象为局机关各股室,二级机构。
第四条 考评内容主要为全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每年度开展一次。根据评分标准,确定考核等次。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出现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八条 考核不合格的科室,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5天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条例》及相关文件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