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2020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6-27 15:48信息来源:凤台县财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切实实施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淮府〔2016〕5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19〕1142号)、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1.本方案义务教育学校适用于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完全中学、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

2.本方案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适用于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补助资金,包括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资金及薄本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和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3.本方案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二、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薄本,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大别山革命老区寿县中小学采暖保暖工程。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以县为主,中央、省、市、县(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

1.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分担。城市学校,中央财政承担60%,市区财政承担40%。市区财政承担部分,市本级由市财政全部承担;区属学校市财政给予80%补助,区财政承担20%。农村学校,市本级中央、省级财政承担84%,市级财政承担16%;寿县中央、省级财政承担96%,县财政承担4%;其他县区中央、省级财政承担84%,县区级财政承担16%。

2.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

(二)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

(三)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薄本费

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薄本,经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20元、初中每生每年40元,所需资金,市本级全部由市财政负担,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经开区、高新区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潘集区、毛集区、凤台县、寿县全部由县区财政负担。

(四)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县(区)按照5:5比例分担。市、县(区)财政承担的部分,市本级由市财政承担,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经开区、高新区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潘集区、毛集区、凤台县、寿县全部由县(区)财政承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贫困面,各地要合理确定本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五)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6:4比例分担。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市建立,所需经费由学校所属市(区)统筹安排。

(六)实施大别山革命老区中小学采暖保暖工程

推进我市大别山革命老区寿县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因地制宜,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防寒采暖保暖。寿县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采暖保暖工程费用,由寿县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优化教育支出结构,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取暖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予以解决。

三、实施对象

1.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惠及所有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覆盖所有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2.高校附属义务教育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所需资金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拨付到市、区后,由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到学校;市、区承担部分按“属地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

4.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

5.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各县(区)要按照现行政策足额落实。民办学校在获取财政、教育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通过打卡发放给学生或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

四、实施程序

1.免学杂费。各县(区)按照分担机制要求,足额预算安排基准定额公用经费(含取暖费),在保证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充分考虑不同学校的运行成本和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分配公用经费,保证所有学校正常运转,避免资金在部分学校闲置浪费。各县(区)按序时进度将公用经费核拨到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2.免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具体采购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审核发放与结算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7〕33号)执行。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每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并组织评审认定工作,对评审认定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生活补助资金可由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也可由财政拨付至学校后,由学校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受助学生,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卡的受助学生,学校可在报请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向其发放现金。

4.校舍维修改造。我市根据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额度,结合本地财力,以确保校舍安全为首要任务,编制校舍维修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审核通过后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年度计划,建立我市校舍维修改造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项目库。各县(区)组织项目实施,按月上报实施进展情况,市级将对各县(区)的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等情况组织开展通报、调度和监督检查。

5.大别山革命老区寿县中小学采暖保暖工程。由寿县制定县级采暖保暖运行方案,农村公办义务学校,一校一策,因地制宜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防寒采暖保暖。

五、保障措施

1.县(区)教育部门要依法规范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切实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2.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县区内相关补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3.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4.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双审核”和“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补助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5.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事项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六、监督检查

1.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2.县(区)教育部门要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3.市级教育部门将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县(区)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督促整改,同时报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各县(区)在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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