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3 09:24信息来源:凤台县财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凤台县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凤政〔2021〕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用于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待遇的资金。

第三条 城乡低保资金的保障范围:凡在本县居住,且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纳入城乡低保资金保障范围。

第四条 城乡低保资金的来源:

1.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2.县财政安排的资金;

3.其他资金。

第五条 城乡低保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原则。在扣除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基础上,缺口资金由县财政及时足额兜底。

第六条 城乡低保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城乡低保资金的拨付。城乡低保资金实行“按月申报,按月拨付”, 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由县民政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县财政局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发放系统发放到城乡低保对象个人帐户。

第八条 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严禁擅自扩大享受范围和标准。

建立城乡低保资金核查制度,通过随机走访、追踪问效、全面稽核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救助人员的状况、救助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建立定期公示反馈制度。城乡低保资金的收支、结余、保障人数和发放标准等具体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资金监管的透明度,保证城乡低保资金支出落实到实处、真实有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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