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09 15:02信息来源:凤台县财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规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确保民生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凤台县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凤政〔202115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资金是保障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需求的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资金,按照民生工程资金筹措办法,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第三条 五保供养标准根据经济社会水平发展情况及地方财力,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会同制定。

第四条 五保供养资金收入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市、县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含捐赠款、集体收入补贴、实物折款)等。五保供养资金支出包括:发放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集中转入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机构的供养及运行维护经费。五保供养资金结余资金,只能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和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所需经费。

第五条 我县五保供养财政补贴标准:一是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散供养7560/人·年,集中供养8880/人·年,二是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散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8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160元;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10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200元。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政策执行。

第六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省财政对一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4800元/人·年;二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年;三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200元/人·年;县财政安排的五保供养运行维护资金按县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对于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由县民政部门集中登记造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部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由县民政部门汇总造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划入集中供养机构,由集中供养机构统筹使用,使用情况要定期张榜公布。

第八条 每年1月底之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应将五保供养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

第九条 县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对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据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条 各乡镇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公示制,接收群众监督。防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平调、挤占、挪用和抵扣的现象发生。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暂行办法,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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