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3 09:27信息来源:凤台县财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7〕960号)、《凤台县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凤政〔2021〕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是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用于补贴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困难残疾人长期照护的资金。

第三条  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我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困难残疾人是指具有我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的来源:

1、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2、县财政资金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70元护理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每人每季度按残疾类别发放,一、二级每人每年840元,三、四级每人每年420元,实行按月或按季度发放。如遇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民政部门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残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实行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县民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向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资金通过财政平台一体化系统挂网至县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县财政部门提供的“一卡通”造册数据将资金拨付至代发金融机构代发户,代发金融机构将资金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护补”、“残补”。每季度终了,金融机构要向财政、民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单和资金余额等情况。

第八条 民政部门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定期复核和信息公开制度,将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乡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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