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用于城乡居民特别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需要和财政支付能力,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二)按有关规定从彩票公益金中按照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安排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县医保部门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会同民政、卫健、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和不同病种,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并根据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际收支情况对救助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保资金。
(二)对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特困供养人员门诊和住院治疗,经基本医保等报销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100%,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三)对低保对象的救助:低保对象住院治疗,经基本医保等报销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70%,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四)对贫困人口的救助: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救助:低收入对象患有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住院治疗,经基本医保等报销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可根据个人自付额分段定额救助。
标准参考如下:个人自付1-2万元(含1万元),给予2000-3000元医疗救助;个人自付2-3万元(含2万元),给予3000-5000元医疗救助;个人自付3万元(含3万元)以上,给予5000-8000元医疗救助。
(六)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患尿毒症等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较高的可给予门诊医疗救助;对于低收入家庭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费用较高的,可视情给予门诊救助。
(七)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对因患重特大疾病经医保(含大病保险)报销、对因患各类疾病经医保(含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社会帮扶等个人合规自付费用后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其中0-10万元的(含10万元),按25%比例给予救助;10万元以上—20万元的(含20万元),按30%比例给予救助;20万元以上的,按35%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2、对农村0-14周岁(含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按《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X20%)实施救助。
第五条 救助程序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本着及时、有效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站式”即时结算程序:特困供养人员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统筹区内普通门诊就医;低保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尿毒症透析治疗,可实现“一站式”结算;贫困人口原“一站式”结算模式不变。“一站式”结算时,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在年度内向县医保部门递交垫付资金汇总表及相关票据(发票、结算单等),县医保部门受理、审核后,对合规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商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账户。
各县区在系统合并后,对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应予以结算。
(二)人工申请程序:
救助对象在非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就医,无法进行“一站式”结算的,按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县医保部门受理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核通过。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
县医保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材料送达县财政部门,对应予救助的资金会商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至个人账户。
特殊情况。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给予审核、审批,发放救助资金。
第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医保部门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由医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用于补助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参保及大病救助费用,不得从资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及时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第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医保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医保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医保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医保、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县财政、医保部门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保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医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