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凤台县县级惠农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340421-B1 | 凤台县2024年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 ||||||||||||
340421-B2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340421-B3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区标准 | |||||||||
340421-01 | 凤台县财政局、凤台县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凤台县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由县级政府根据省里下达的资金额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 | 凤台县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由县级政府根据省里下达的资金额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 | 凤台县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由县级政府根据省里下达的资金额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 | 凤台县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由县级政府根据省里下达的资金额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 | 按规定登记和审核补贴面积到户情况、制作补贴面积基础数据等。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 | 0554-8614003 0554-8681147 | |
340421-02 | 凤台县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资金 | 《淮南市2023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淮残联〔2023〕15号) |
到人(有服药需求的持有精神类别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的困难人员(需有医院出具的精神疾病的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 | 1000元/人/年 | 1000元/人/年 | 1000元/人/年 | 向所在乡镇申请,填写申请表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4-8220682 | ||
340421-03 | 凤台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 《淮南市残疾人联合会等15个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淮残联〔2019〕11号) | 到人(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残疾人) | 3000元/人/次 | 3000元/人/次 | 3000元/人/次 | 个人申请,乡镇残联报送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年度发放 | 0554-8220685 | ||
340421-04 | 凤台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皖残联办〔2019〕52号) | 到人(已购买机动轮椅车下肢残疾人) | 260元/人/年 | 260元/人/年 | 260元/人/年 | 凭购买发票和残疾证到户籍所在地县残联申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年度发放 | 0554-8220685 | ||
340421-05 | 凤台县残疾人联合会 | 一户多残家庭补助 | 关于印发《淮南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残联〔2018〕49号) | 到户,有我市户籍,家庭户口有两个或者以上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家庭。 | 200元/户/月 | 200元/户/月 | 个人申请,乡镇残联报送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4-8220685 | |||
340421-06 | 凤台县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资助 | 关于印发《淮南市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淮残联〔2016〕110号 | 到人,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中(中职)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 | 义务制教育阶段500元/人/年;高中(中职)教育阶段1000元/人/年 | 义务制教育阶段500元/人/年;高中(中职)教育阶段1000元/人/年 | 个人申请,乡镇残联报送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4-8220685 | |||
340421-07 | 凤台县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残疾学生资助 | 关于印发《淮南市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淮残联〔2016〕10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淮残联〔2016〕109号 | 到人,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 高中1000元/人/年;义务教育阶段500元/人/年。 | 高中1000元/人/年;义务教育阶段500元/人/年。 | 个人申请,乡镇残联报送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4-8220685 | |||
340421-08 | 凤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病故军人 遗属 | 烈士遗属 39490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33290 病故军人 遗属 30740 |
烈士遗属 39490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33290 病故军人 遗属 30740 |
烈士遗属 39490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33290 病故军人 遗属 30740 |
烈士遗属 39490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33290 病故军人 遗属 3074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8885306 | |
340421-11 | 凤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到人 | 因战一级 124410 因公一级 118250 因病一级 112250 因战二级 112590 因公二级 10470 因病二级 98900 因战三级 98780 因公三级 91130 因病三级 83760 因战四级 80970 因公四级 71740 因病四级 64700 因战五级 63240 因公五级 54270 因病五级 49470 因战六级 49400 因公六级 45890 因病六级 38040 因战七级 36870 因公七级 32380 因战八级 23280 因公八级 20910 因战九级 19330 因公九级 15240 因战十级 13580 因公十级 11390 |
因战一级 124410 因公一级 118250 因病一级 112250 因战二级 112590 因公二级 10470 因病二级 98900 因战三级 98780 因公三级 91130 因病三级 83760 因战四级 80970 因公四级 71740 因病四级 64700 因战五级 63240 因公五级 54270 因病五级 49470 因战六级 49400 因公六级 45890 因病六级 38040 因战七级 36870 因公七级 32380 因战八级 23280 因公八级 20910 因战九级 19330 因公九级 15240 因战十级 13580 因公十级 11390 |
因战一级 124410 因公一级 118250 因病一级 112250 因战二级 112590 因公二级 10470 因病二级 98900 因战三级 98780 因公三级 91130 因病三级 83760 因战四级 80970 因公四级 71740 因病四级 64700 因战五级 63240 因公五级 54270 因病五级 49470 因战六级 49400 因公六级 45890 因病六级 38040 因战七级 36870 因公七级 32380 因战八级 23280 因公八级 20910 因战九级 19330 因公九级 15240 因战十级 13580 因公十级 11390 |
因战一级 124410 因公一级 118250 因病一级 112250 因战二级 112590 因公二级 10470 因病二级 98900 因战三级 98780 因公三级 91130 因病三级 83760 因战四级 80970 因公四级 71740 因病四级 64700 因战五级 63240 因公五级 54270 因病五级 49470 因战六级 49400 因公六级 45890 因病六级 38040 因战七级 36870 因公七级 32380 因战八级 23280 因公八级 20910 因战九级 19330 因公九级 15240 因战十级 13580 因公十级 1139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8885306 | 在职伤残金按年发放 |
340421-37 | 凤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秘〔2020〕11号) | 在乡老复员军人,到人 | 抗战时期 24880 解放时期 24080 建国后 23900 |
抗战时期 24880 解放时期 24080 建国后 23900 |
抗战时期 24880 解放时期 24080 建国后 23900 |
抗战时期 24880 解放时期 24080 建国后 2390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8885306 | |
340421-40 | 凤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秘〔2020〕11号)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到人 | 9510 | 9510 | 9510 | 951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8885306 | |
340421-41 | 凤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秘〔2020〕11号) | 老年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到人 | 8280 | 8280 | 8280 | 828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8885306 | |
340421-42 | 凤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到人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88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88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88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88元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8885306 | |
340421-43 | 凤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优待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秘〔2020〕11号) | 义务兵家庭、到户 | 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70% | 17757 | 17757 | 征兵部门提供征集情况,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4-8885306 | |
340421-44 | 凤台县委组织部、凤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老党员生活补贴 | 《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 |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到人 | 抗日战争 时期入党 11300 解放战争 时期入党 10210 已享受 抚恤补助 600 |
抗日战争 时期入党 11300 解放战争 时期入党 10210 已享受 抚恤补助 600 |
抗日战争 时期入党 11300 解放战争 时期入党 10210 已享受 抚恤补助 600 |
抗日战争 时期入党 11300 解放战争 时期入党 10210 已享受 抚恤补助 60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8885306 | |
340421-47 | 凤台县民政局 | 两项残疾人补贴 | 关于转发《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皖民务[2023]241号) | 重度残疾和困难残疾人 | 一、二级残疾人86元/月/人,三、四级残疾人86元/月/人 | 个人向乡镇申请,经乡镇初审、残联审核、民政审定后发放补贴 | 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 | 0554-8613581 | ||||
340421-48 | 凤台县民政局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关于印发《淮南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和《淮南市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民[2022]33号)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300元/月/人,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儿童1700元/月/人 | 个人或监护人向乡镇申请,经乡镇初审、民政审定后发放保障金 | 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 | 0554-8613581 | ||||
340421-49 | 凤台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生活补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民发(2021)57号)、《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皖民社救字(2023)4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淮府〔2017〕71号) | 纳入城乡特困范围的居民 | 城镇特困人员生活补贴13860元/年;农村特困分散生活补贴标准8160元/年,集中生活补贴标准9600元/年 | 个人向乡镇申请,经乡镇审核、审定后报备民政局发放补贴 | 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 | 0554-8613581 | ||||
340421-50 | 凤台县民政局 | 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护理补助 |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 2023 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淮府办[2023]17号) | 纳入城乡特困范围的居民 | 分散特困人员半自理标准300元/人/月,全护理标准525元/人/月,全自理45元/人/月,集中特困人员半自理标准450元/人/月,全护理标准750元/人/月,全自理60元/人/月 | 个人向乡镇申请,经乡镇审核、审定后报备民政局发放补贴 | 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 | 0554-8613581 | ||||
340421-51 | 凤台县民政局 | 高龄津贴 | 《关于印发淮南市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47号)、《淮南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淮民 [2020]46号)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80-99周岁)高龄津贴360元/人/年,100周岁以上老人长寿保健费1000元/人/月 | 个人向乡镇申请,经乡镇初审、民政审定后发放补贴 | 通过乡镇金融机构代发 | 按年 | 0554-8613581 | ||||
340421-52 | 凤台县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民发(2021)57号)、《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皖民社救字(2023)41号)、《关于做好提高我市 2023 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2023〕74 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农村居民 | 各市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755元/月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乡镇(街道)确认-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8611912 | |||
340421-53 | 凤台县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8)2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皖民社救字(2023)42号)、《淮南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细则》淮民〔2023〕88 号 |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当地低保标准的2-12倍 |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民政或授权乡镇(街道)审批-实物救助或财政部门打卡发放救助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及时发放 | 0554-8611912 | |||
340421-54 | 凤台县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自主购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县级受理核验、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 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年度发放 | 0554-8612370 | |
340421-55 | 凤台县农业农村局 | 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8号) | 50头以上养殖企业 | 80元/头(中央补贴50元、省级补贴15元、县级补贴15元) | 80元/头(中央补贴50元、省级补贴15元、县级补贴15元) | 80元/头(中央补贴50元、省级补贴15元、县级补贴15元) | 80元/头(中央补贴50元、省级补贴15元、县级补贴15元) | 养殖场(户)申报-乡镇现场监督初审上报-市县审核汇总上报(抽查)-信息公示-资金发放 | 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 | 年度发放 | 0554-8612608 | |
340421-57 | 凤台县卫生健康委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 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960元/人/年 | 按照国家和省级标准执行 | 按照国家和省级标准执行 | 执行市级标准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发放 | 0554-8611095 | |
340421-58 | 凤台县卫生健康委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皖财社〔2022〕975号) |
对只有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子女伤残:5520元/人/年;子女死亡7080元/人/年 | 子女伤残:744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8040元/人/年;子女死亡102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8040元/人/年;子女死亡1020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一卡通”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 | 0554-8611095 | 淮卫办〔2023〕56号 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淮卫办【2023】56号) |
340421-59 | 凤台县卫生健康委 | 手术并发症对象(特二)扶助标准 |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一级:6240元/人/年;二级:4680元/人/年;三级:3120元/人/年 | 按照国家和省级标准执行 | 一级:6840元/人/年;二级:5280元/人/年;三级:3720元/人/年 | 一级:6840元/人/年;二级:5280元/人/年;三级:372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一卡通”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 | 0554-8611095 | 淮卫办〔2023〕56号 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淮卫办【2023】56号) |
340421-60 | 凤台县卫生健康委 | 淮南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 《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和两女户奖励制度实施办法》 | 本市农村户籍,依法只生育(收养)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女户或生育两个女孩,但夫妻一方已实行了绝育手术的计划生育户 | 独女户:600元/户/年;两女户:360元/户/年 | 独女户:600元/户/年;两女户:360元/户/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4月30日前上报市级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 | 0554-8611095 | |||
340421-61 | 凤台县卫生健康委 | 计划生育长效节育奖励资金 |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淮府办〔2013〕75号) | 对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节育奖励金。 | 一次性奖励每户不低于3000元 | 一次性奖励每户不低于4000元 | 执行市级标准 | 节育奖励对象采取限时申报、即时确认的方式 | “一卡通”发放 | 各地根据申报情况,分别按照每月、每季、每年统一发放。 | 0554-8611095 | 优化生育政策实施后不再执行(2021年) | |
340421-62 | 凤台县卫生健康委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淮府办〔2013〕75号)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240元/人/年 | 360元/人/年 | 360元/人/年 |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 “一卡通”发放 | 各地根据申报情况,分别按照每月、每季、每年统一发放。 | 0554-8611095 | ||
340421-63 | 凤台县卫生健康委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老年护理补贴 | 凤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凤政〔2014〕69号 | 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年满60周岁以上的发放400元/月的护理补贴,年龄第增加10岁增加100元 |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发放400元的护理补贴,年龄第增加10岁增加100元 | 本人申报,村居乡镇审核上报。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统一发放 | 0554-8611095 | ||||
340421-64 | 凤台县卫生健康委 | 紧急慰藉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凤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凤政〔2014〕69号) | 当年新发生的失独家庭(到户) | 3000元/户 | 5000元/户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4-8626592 | |||
340421-65 | 凤台县卫生健康委 | 非国有企业领证退休职工(无业居民)法定奖励 |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非国有企业领证退休职工、达到领取社保待遇年龄城市无用工单位领证居民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兑现发放实施意见》(淮府办〔2014〕47号) | 2011年3月以后退休的非国有企业职工、2011年3月以后达到领取社保待遇的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且子女在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 2000元/人/次 | 本人申报,村居乡镇及主管部门审核,每年3月30日前上报县级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统一发放 | 0554-8611095 | ||||
340421-66 | 凤台县卫生健康委 | 圆梦行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到户)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4-8626592 | |||
340421-67 | 凤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 基础养老金补贴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保险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凤人社〔2019〕67号)、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22号)、 《关于印发2020年凤台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凤人社〔2020〕31号),《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223号),《关于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 每人每月103元 | 每人每月12.95元 | 每人每月39.05元 高龄津贴部分(65-69岁补贴3元、70-79岁补贴10元、80-89岁补贴20元,90岁补贴40元) |
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2312811 | ||
340421-68 | 凤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 参保缴费补贴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保险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凤人社〔2019〕67号)、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22号)、 《关于印发2020年凤台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凤人社〔2020〕31号),《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223号),《关于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标准在每人每年20-100元之间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标准在每人每年60-220元之间 | 参保人员成功缴纳当年度保费后,缴费补贴与保费同时计入个人账户 | 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同时计入个人账户 | 按年度补贴 | 0554-2312801 | |||
340421-69 | 凤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补贴 | 《关于印发凤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凤政〔2007〕45号)、 《凤台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凤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凤政〔2018〕41号) |
符合被征地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并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养老保险费 | 每人每月285元 | 村信息员将参保人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报送乡镇社保所,再由乡镇社保所经办人员报送至县农保中心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2312817 | ||||
340421-70 | 凤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八类“老字号”补贴 | 《关于做好调整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凤组字〔2019〕28号) 《关于做好调整退出村医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基层〔2018〕34号)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师〔2018〕54号)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新广发〔2018〕87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6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7号)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交人教〔2018〕116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8号) |
离任村干部 退出村医 农村原民办教师 农村老放映员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 农村老拖拉机手 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 农村老兽医 |
离任村干部:1.累计在村任职满3年,每人每月补助48元;2.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年至满6年,每人每月补助96元;3.累计在村任职超过6年至满9年,每人每月补助144元;4.累计在村任职超过9年至满12年,每人每月补助192元;5.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2年至满15年,每人每月补助240元;6.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5年至满18年,每人每月补助288元;7.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8年至满21年,每人每月补助336元;8.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1年至满24年,每人每月补助384元;9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4年至满27年,每人每月补助432元;10.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7年至满30年,每人每月补助480元;11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0年,每人每月补助528元。 退出村医:1.累计满3年,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48元;2.累计超过3年至满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96元;3.累计超过6年至满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44元;4.累计超过9年至满12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92元;5.累计超过12年至满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40元;6.累计超过15年至满18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88元;7.累计超过18年至满2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36元;8.累计超过21年至满2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84元;9.累计超过24年至满2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432元;10.累计超过27年至满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480元;11.累计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528元。 农村原民办教师:每个教龄每月补助26元 农村老放映员: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6元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6元 农村老拖拉机手: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6元 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6元 农村老兽医: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6元 |
主管部门报送补贴对象相关资料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2312817 | ||||
340421-78 | 凤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乡村公益性岗位 | 关于印发《淮南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淮人社发[2020]59号)关于印发《凤台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凤人社发[2020]19号) | 建档立卡贫困户 | 每人每月450 | 乡镇上报《凤台县乡镇乡村公益性岗位到岗人员情况表》至人社局;县人社局就业中心根据乡镇上报的《凤台县乡镇乡村公益性岗位到岗人员情况表》按月拨付至各贫困劳动者个人账户。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8680059 | ||||
340421-79 | 凤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建档立卡贫困户交通补贴 | 关于印发《凤台县外出务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转移就业交通补助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凤人社发[2020]26号) | 建档立卡贫困户 | 县外省内300元、省外600元 | 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交《贫困劳动者转移就业交通补助申报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6个月以上),乡镇社保所审核后填报《外出务工贫困劳动者转移就业交通补助汇总表》至县人社局就业中心复核,复核无异议后,报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审核,并在县人社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打卡发放至贫困劳动者个人银行账户。 | 通过个人社保卡 | 每年7月份之后发放(文件执行期:2020年、2021年) | 0554-8680059 | ||||
340421-80 | 凤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技能培训工程补贴资金 | 1.关于印发《淮南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2019—2021年)》的通知(淮人社秘【2019】133号)。内容: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并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参加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 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下同)等 |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直补承训机构,标准:人均500-2400元。 2.生活费补贴直补参训个人,标准:每人每天50元。 |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直补承训机构,标准:人均500-2400元。 2.生活费补贴直补参训个人,标准:每人每天50元。 | 承训单位通过“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人社局提交开班申请;所在地人社局通过系统审核后;培训单位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并接受所在地人社局的动态监管;培训完成后,培训单位通过系统向所在地人社局申领补贴资金;所在地人社局将结业考核合格情况报同级财政局后,按规定时间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参训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直补承训机构。 2.生活费补贴直补参训个人。 | 培训后发放 | 0554-8615009 | |||
340421-81 | 凤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职学校国家补助类 | <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财教〔2019〕914号) |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 制正式学籍一、二、 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 农村(含县镇)学生、 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 除学费 |
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免学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 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 每人每年2000元;免学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0元。 |
学生填写申请表, 经过学校资助三级 评审、公示,报主管局审批,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最后发放到学生中职卡中。 |
通过中职卡发放 | 每年5月份和11月份 | 0554-8016329 | |||
340421-82 | 凤台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 《社会保险法》 | 参保居民 | 1、缴费政策。2023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35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64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64元、省补助116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384元、省补助192元、市县配套64元。);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和省外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和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70%和60%。分娩住院定额补助1000元。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到市域外省内省属二级(含以下)、市属三级(含以下)住院治疗的,起付线1400元,报销比例70%;到市域外省内省属三级住院治疗的,起付线2000元,报销比例65%。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县(市、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年度报销限额200元;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65%,起付线300元,申请一个病种报销限额2000元,申请两个或以上病种报销限额4000元;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比照普通住院政策报销;省内门诊慢特病共计74种。;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5%左右,高血压年度报销限额300元,糖尿病年度报销限额400元。 | 1、缴费政策。2023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35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64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64元、省补助116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384元、省补助192元、市县配套64元。);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和省外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和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70%和60%。分娩住院定额补助1000元。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到市域外省内省属二级(含以下)、市属三级(含以下)住院治疗的,起付线1400元,报销比例70%;到市域外省内省属三级住院治疗的,起付线2000元,报销比例65%。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县(市、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年度报销限额200元;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65%,起付线300元,申请一个病种报销限额2000元,申请两个或以上病种报销限额4000元;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比照普通住院政策报销;省内门诊慢特病共计74种。;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5%左右,高血压年度报销限额300元,糖尿病年度报销限额400元。 | 1、缴费政策。2023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35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64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64元、省补助116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384元、省补助192元、市县配套64元。);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和省外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和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70%和60%。分娩住院定额补助1000元。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到市域外省内省属二级(含以下)、市属三级(含以下)住院治疗的,起付线1400元,报销比例70%;到市域外省内省属三级住院治疗的,起付线2000元,报销比例65%。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县(市、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年度报销限额200元;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65%,起付线300元,申请一个病种报销限额2000元,申请两个或以上病种报销限额4000元;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比照普通住院政策报销;省内门诊慢特病共计74种。;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5%左右,高血压年度报销限额300元,糖尿病年度报销限额400元。 | 1、缴费政策。2023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35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64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64元、省补助116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384元、省补助192元、市县配套64元。);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和省外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和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70%和60%。分娩住院定额补助1000元。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到市域外省内省属二级(含以下)、市属三级(含以下)住院治疗的,起付线1400元,报销比例70%;到市域外省内省属三级住院治疗的,起付线2000元,报销比例65%。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县(市、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年度报销限额200元;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65%,起付线300元,申请一个病种报销限额2000元,申请两个或以上病种报销限额4000元;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比照普通住院政策报销;省内门诊慢特病共计74种。;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5%左右,高血压年度报销限额300元,糖尿病年度报销限额400元。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0554-8629389 | |
340421-83 | 凤台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 《社会保险法》 | 参保居民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5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20万元。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5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20万元。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5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20万元。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5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20万元。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0554-8629330 | |
340421-84 | 凤台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救助对象 |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标准的80—90%左右。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救助比例不低于70%。 |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标准的80—90%左右。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救助比例不低于70%。 |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标准的80—90%左右。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救助比例不低于70%。 |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标准的80—90%左右。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救助比例不低于70%。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0554-8629389 | |
340421-85 | 凤台县教育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1.《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淮府〔2016〕56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19〕646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 ) |
到人(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打卡发放到受助学生 | 按学期发放 | 0554-8610104 | |
340421-86 | 凤台县教育局 |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2.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 ) 3.淮南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淮南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淮财教〔2019〕457号 ) |
到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我市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校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我县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校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资助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4-8611587 | |
340421-87 | 凤台县教育局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 | 到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我市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校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我县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校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资助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4-8611587 | ||
340421-88 | 凤台县教育局 |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 | 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1〕410号 ) 2.《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510号 )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357号) |
到人(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各县(区)自行确定。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不低于800元/人·年。 | 我市各县(区)实行每生每年1200元资助标准 | 我县实行每生每年1200元资助标准 | 新生入园后,幼儿家庭申报、幼儿园核查后上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资助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4-8611587 | ||
340421-89 | 凤台县教育局 | 高校新生入学资助补贴资金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相关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2020﹞227号) |
到人(中西部地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当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学生主动提出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资助卡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0554-8611587 | |
340421-90 | 凤台县扶贫办 | 雨露计划扶贫补助资金 |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2018年上半年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学籍比对情况的通报》(国开办司函〔2018〕172号) | 贫困高职、中职、大中专、大学在校生 | 每生每学期1500元 | 每生每学期1500元 | 每生每学期1500元 | 学生个人申请、村、乡镇审核,县认定 | 通过乡镇金融机构代发 | 每年春季、秋季 | 0554-2311379 | ||
340421-91 | 凤台县扶贫办 | 教育扶贫项目补助资金 | 皖教〔2019〕2号: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在校大中专贫困学生 | 每生每学期1500元 | 学生个人申请、村、乡镇审核,县认定 | 通过乡镇金融机构代发 | 每年春季、秋季 | 0554-2311379 | 贫困大学生 | |||
340421-92 | 凤台县扶贫办 | 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就学扶助资金 | 皖教〔2019〕2号: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贫困户子女学前至高中阶段在校学生 | 初中生每生每学期625元;小学在校生每生每学期500元,学前班学生参照教育部门的标准 | 高中在校生每学期每生1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期625元;小学在校生每生每学期500元,学前班学生参照教育部门的标准 | 贫困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村乡审核,县级认定 | 通过乡镇金融机构代发 | 每年春季、秋季 | 0554-2311379 | 县外就读 | ||
340421-93 | 凤台县扶贫办 | 产业扶贫项目补助、收益资金 |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广“四带一自”产业扶贫模式的指导意见(皖扶组〔2018〕18号) | 享受产业扶贫项目收益的贫困户 | 具体标准依据当年村级研究决定 | 贫困户申请,村、乡镇审核 | 通过乡镇金融机构代发 | 每年第四季度 | 0554-2311279 | ||||
340421-94 | 凤台县住建局 | 农村危房改造 | 淮南市城乡建设局、淮南市财政局、淮南市民政局、淮南市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联合印发的淮建村联[2021]4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 (二)持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 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 | 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 | 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 | 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 | 农户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 ”一卡通“打卡发放 | 竣工验收后30日内。 | 0554-8685206 | |
340421-95 | 凤台县应急管理局 | 灾民生活救助 | 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淮南市财政局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淮南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淮财经建〔2020〕182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及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根据上级拨付的资金按上级标准发放 | 90-600元之间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按年度发放 | 0554-8681842 | |
340421-96 | 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关于加强公益林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李冲回族乡、经济开发区、凤台林场 | 集体林15元/亩、国有林5元/亩 | 集体林5元/亩、国有林5元/亩 | 集体林5元/亩、国有林5元/亩 | 集体林5元/亩、国有林5元/亩 | 县级主管部门开展生态效益补偿后申请市级补偿。中央补偿资金转到县级账户,县级主管部门将几级资金转到乡镇或林场。 | 转帐或调整指标到李冲回族乡、经济开发区和凤台林场 | 按年 | 0554-86813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