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5-01-06 16:04信息来源:凤台县财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凤台县财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凤台县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财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县财政局加挂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财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财经、金融、国资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 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金融、国资监管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县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 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县和经济开发 区、乡(镇)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订全县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制度,与相关部门配合共同上报地方性税收及社会保险基金规章制度草案;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收政策调整建议。

(三)负责全县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县本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和县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 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负责省、市财政下放给县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相关制度办法,指导和监督县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监督政府采购工作。

(六)拟订促进全县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监督县本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制定全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力论证等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本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卫生健康等支出,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价补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编制县本级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草案。

(八)负责统一管理政府性债务,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财政部门牵头职责,防范财政风险。

(九)负责财政对农业投入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县本级财政支农资金;负责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农村综合改革组织协调日常工作,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补助、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

(十)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十一)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执行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措施;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调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的征缴。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金融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县金融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国家金融政策、宏观金融形势和全县金融运行情况,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发展的建议,协调推动地方金融发展。负责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监管等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县委、县政府和县委编委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府采购股、人才工作股)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和事务工作,制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文件的起草、修订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财政调研、新闻发布、会议组织、信息、宣传、文电、机要、档案、信访、综治、督查督办、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承担本系统人事编制、财务资产和后勤保障等管理工作;承担财政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县本级财政信息网络的运行维护及软件更新;组织实施全县财政系统评比表彰;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财政系统工作人员培训规划,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财政文告工作。指导全县财政、金融、国资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并监督管理。按规定制定调整全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审核监督县本级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监督县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指导全县政府采购工作。

(二)综合股(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分析预测全县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政策;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和城镇住房保障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国有土地出让政策;参与工资、住房、国有土地使用等制度改革;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国有土地出让收支报表及廉租住房保障报表的统计工作;配合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县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识别、项目策划和实施方案的评 估论证,负责 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力论证,审核PPP项目投资运营的回报补偿方式,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负责PPP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的指导和监管,落实本级政府负有支付义务的项目预算资金安排,统计监测 PPP 项目财政补贴支出,依法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

(三)预算股(税政条法股、绩效评价股)。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负责全县收支预算编制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编制年度县本级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县本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县对经济开发区、乡( 镇)的转移支付工作;负责省、市财政下放给县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编制全县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承担县直部门预算编制的具体工作;承担县本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汇总年度全县财政预算;承担县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库、基础信息库、工资统发库的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及减免、退税的建议;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办理出口退税事项。研究制定全县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和预算评价体系;拟订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负责财政专项资金预 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县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研究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负责指导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

(四)国库股。负责全县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执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及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全县国库集中收付相关制度办法;负责县级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负责总预算会计和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与管理;负责全县和县本级年度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负责组织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负责县本级财政国库资金调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及还本付息工作。

(五)行政股(教科文股、政法股) 。承担行政部门、党派团体等部门的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牵头制定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研究提出行政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承担政法、人民武装、市场监管等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承担部门装备配备和统一着装管理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 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承担教育、宣传、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按规定管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专项资金;制定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体育彩票公益金相关资金管理工作。

(六)经济建设股。承担交通、发改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和项目安排;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七)社会保障股。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和执行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县本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卫生健康支出;编制县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财政资金(基金)的监督管理。

(八)农业股(乡村财政事务管理股)。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农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和财政乡村振兴资金;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县农村财政管理工作,拟订经济开发区、乡(镇)财政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负责实施、指导、监督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工作;管理有关涉农资金;负责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系统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内部管理制度,报账员设置、管理及日常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全县农村综合改革的具体工作与相关部门拟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文件和配套措施办法;承担“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工作;承办县农村综合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方面的有关工作。

(九)企业股(会计股、行政审批股) 。承担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全县企业和有关行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贯彻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对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 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承担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负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指导全县会计电算化工作。

(十)县财政监督检查局(县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县财政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办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和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全县会计信息质量;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政府性债务,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举措,防范财政风险。参与拟订政府性债务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的制度措施办法;研究确定全县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负责全县债务举借、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负责编制地方政府债务报表。参与审核政府债务规划和年度债务收支预算,审核确定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债务资金来源和偿还计划;审核县级政府投资公司融资事项以及过渡期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评估、预警和监控县级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参与监管债务相关单位债券资金的使用;参与解决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其他重大问题。

(十一)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项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县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县本级非税收入的计划编制、执行和决算审核、汇编工作;负责县本级非税收入的管理操作规程制定、票据管理、财务会计核算等工作;负责县本级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和征收稽查工作;指导经济开发区、乡(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十二) 国资管理股。拟订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审核资产配置,按规定审核资产处置、产权变动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等事项。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监督管理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承担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工作,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办法,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承担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负责国有企业集团设立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办理工作。指导集体企业改革工作。推动企业管理创新,总结推广企业管理经验。规范企业各项基础性管理,指导企业内部运行机制的转换工作。研究提出改革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依法监督所监管企业的投资、贷款和担保活动。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产权转让及发债方案。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有关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负责所监管企业的预决 算管理和执行方案。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建立企业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对外发布经济统计信息。负责审计监督所监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及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等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负责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

(十三)金融管理股。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承担财政政策与地方金融监管、地方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执行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承担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执行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制度,承担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业务。负责联系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和银行业、保险业协会。联系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组织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负责推进全县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和重组、兼并、再融资工作,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交易场所、非法互联网金融活动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推进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相应的风险处置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机关党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财政局核定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14名(包含总会计师1名)。

第七条  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 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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