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凤台县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保险管理,推进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根据《淮南市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淮财金[2025]17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凤台县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凤台县财政局 凤台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8日
凤台县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
2025年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稳步实施。现根据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淮财金[2023]64号)和《淮南市2025年农业保险实施办法》(淮财金[2025]170号)精神,以及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和品种。
“基本险”种植业标的为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芝麻、花生、马铃薯、水稻(包括常规稻、杂交稻)制种、小麦制种。
养殖业标的为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
森林标的为公益林、商品林。
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标的为水稻、小麦、玉米,保险品种为水稻、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和玉米收入保险。
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为水产养殖(含小龙虾)、果树、大棚蔬菜、水稻机插秧育秧、葡萄、草莓、肉牛等。
“3+N”一体式“防贫保”综合保险,即:特色农产品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以上3项为必选项目)+若干民生保障“菜单式”自选保险(包括基本生活保障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教育升学补贴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项目)。其中的“特色农产品保险”与我县目前开展的特色农产品保险不重复投保。
蓄滞洪区农业保险,保险标的为符合蓄滞洪区运用政府补偿范围的农作物、专业养殖、经济林等。主要包括:粮食作物、常规经济作物、蔬菜和特色经济作物,畜牧专业养殖、水产专业养殖,在地杨树、杞柳、紫穗槐、果树、葡萄树、绿化苗木、花卉等。
(二)保险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按照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备或审批的保险条款执行。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
1、 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种植业)
(1)基本险。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保额及费率分别为:稻谷570元/亩、6%;小麦480元/亩、4%;玉米400元/亩、5.8%;棉花500元/亩、5.6%;马铃薯550元/亩、4.3%;油菜300元/亩、5%;大豆 225元/亩、5.8%;芝麻350元/亩、4.3%;花生500元/亩、4.3%。
(2)制种险。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保险及费率分别为:常规稻680元/亩、6%;杂交稻850元/亩、6%;小麦590元/亩,4.5%。
(3)完全成本保险。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完全成本保险保险金额为1100元/亩、1000元/亩、1000元/亩、700元/亩;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完全成本保险费率分别为6.2%、3.38%、6.2%、5.8%。
(4)种植收入保险。玉米、大豆种植收入保险费率参考当地玉米、大豆完全成本保险费率厘定,最高可上浮动20%,具体费率由承保机构与农户协商确定。原则上县域范围内玉米、大豆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费率应相对统一。
2、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养殖业)
养殖业保险金额,按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确定。保额及费率分别为:能繁母猪1500元/头、6%;育肥猪800元/头、5%;奶牛6000元/头、6%。
3、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森林)
森林保险金额,按照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确定。公益林保险金额780元/亩、保险费率2‰;商品林保险金额1000元/亩、保险费率2.2‰。
4、特色农产品保险
按不同的保险试点品种,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5、“防贫保”综合保险
按照《凤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防贫保”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凤政办秘〔2021〕47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防贫保”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凤农工办函〔2023〕3号)执行。
6、蓄滞洪区农业补充保险险种
具体标准按照《淮南市关于开展蓄滞洪区农业补充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淮财金[2022]151号)执行,各保险标的统一费率为7.6%。
(四)保险模式。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实施区域。全县各乡镇、国有农场。
(六)保险承办机构。中央政策性种植业险种(含粮食作物及制种补充性商业保险)由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经办;中央政策性养殖业险种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经办;中央政策性林业险种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经办;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含肉牛等)由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经办。
(七)保险赔付。财政补贴的各类种植业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设置的起赔点(相对免赔)不得高于20%。“防贫保”综合保险按有关实施细则进行。经办机构应通过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购买再保险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巨灾风险和超赔风险,不得违规封顶赔付。
二、补贴政策
(一)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种植业)保费补贴标准
1、基本险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配套10%、投保人承担20%。稻谷、小麦、玉米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5%,投保人承担20%。省农垦集团在凤台种植场(户),中央财政补贴45%、省财政补贴25%、种植场(户)承担30%。
2、制种险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 ,省级财政补贴25% ,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20%。省农垦集团在凤台种植场(户),中央财政补贴45%,省财政补贴25%,种植场(户)承担30%。
3、完全成本保险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 ,省级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30%。
4、种植收入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按照当地玉米、大豆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额、费率和补贴比例给予定额补贴,其中中央及省级财政合计补贴金额不高于实际保费的70%,投保人承担比例不低于实际保费的30%。
(二)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养殖业)保费补贴标准
凤台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配套5%、投保人承担20%;
省农垦集团在凤台养殖场(户),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养殖场(户)承担25%。
(三)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森林)保费补贴标准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财政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40%、县财政配套10%;商品林财政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配套25%,投保人承担20%。
农垦集团、皖中集团所属林场补贴比例: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40%,投保人承担10%;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45%。
(四)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标准。
特色农产品保险中大棚蔬菜、经济果林等种植业类保费补贴比例为市财政补贴60%,县财政补贴20%,投保人承担20%。特色农产品保险中畜禽、水产类等养殖业类保费补贴比例为市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45%,投保人承担25%。肉牛特色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省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40%,投保人承担20%。
(五)“防贫保”综合保险保费补贴标准。
参保对象购买“防贫保”综合保险必选项目的,县财政对脱贫户按照50%的比例予以补贴,对监测帮扶对象等按照90%的比例予以补贴;购买自选项目在30元(含)以内的,财政按上述比例予以补贴,超过30元的部分,由农户全额承担。
(六)蓄滞洪区农业补充保险保费补贴标准
保费由县财政补贴50%,投保农户自缴50%,其中:小农户自缴保费由县财政代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惠民工程,各乡镇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把该项惠民政策落实好。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协调好试点工作。保险经办机构要承担起市场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二)加大政策宣传。各乡镇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工作机制。要把宣传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介,深入持久开展宣传;各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面上和点上宣传,要侧重加强对保险条款、理赔政策等方面的宣传,切实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满意度,做到宣传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三)发挥主体作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理顺基层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各方工作职责;要督促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履行市场经营主体职责,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扎实做好展业承保、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和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服务团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严格承保管理。各乡镇和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坚持投保自愿原则,充分发挥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严禁以各种方式欺骗、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严禁违规代保、抵扣补贴、抵扣赔款。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出险接报案管理,加快查勘定损速度,及时进行现场查勘。按照报损金额或面积大小,建立分级分类查勘制度。
(五)依法理赔管理。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严禁随意更改赔付标准,严禁拖赔、惜赔、乱赔、无理拒赔,严禁均摊或者变相均摊赔款。严格执行理赔公开制、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在规范操作基础上,通过优化流程、建立理赔绿色通道等多种有效途径,提高理赔的时效性和精确度。加快理赔款支付进度,对与被保险人已达成赔偿协议的赔案,应在10日内将赔款通过银行转账或“一卡通”方式发放到户。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赔款,不得随意调整理赔公示确认后的分户赔款,杜绝截留、侵占、挪用农业保险赔款行为发生。按规定要求时间节点完成理赔工作。
(六)加大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全面督查各乡镇和承保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督查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和落实情况;依法严肃查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和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等违法违规行为;杜绝违反投保自愿原则、强制农民投保等违规行为。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查促改,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不力、效率低下的乡镇、部门和承办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实行工作经费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挂钩,做到奖罚分明,进一步调动经办机构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增进参保农户的获得感。
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指导,强化审核认定,完善实施机制,规范拨付流程,强化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推动农业保险提质增效,实现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