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凤台县2025年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研究制订了“凤台县2025年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凤台县财政局 凤台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8日
附件:1、凤台县大棚蔬菜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
2、凤台县水产养殖特色保险实施方案
3、凤台县水稻机插秧育秧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
4、凤台县果树特色保险实施方案
5、凤台县葡萄种植特色保险实施方案
6、凤台县草莓种植特色保险实施方案
7、凤台县肉牛特色保险实施方案
8、凤台县蛋鸡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1
凤台县大棚蔬菜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淮财金[2023]64号)和《淮南市2025年农业保险实施办法》(淮财金[2025]17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民生为本,深入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扎实增进广大参保农户获得感,为农业生产稳定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风险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运用财政补贴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种植大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和经济合作组织参加大棚蔬菜保险试点,促进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开展。
(二)市场运作。运用市场化手段,发挥保险机构风险防控优势,防范和化解大棚蔬菜种植风险。
(三)自主自愿。尊重农户意愿,自主自愿选择保险承办机构投保,不得采取强制手段。
(四)协同推进。各级镇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操作流程,完善内部管理,逐步建立顺畅高效地沟通联系机制,协力推进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试点期限
大棚蔬菜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时间以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四、主要内容
(一)保险模式:采取“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公司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保险标的:棚架、棚膜及棚内蔬菜。
(三)承保条件:在全县范围内种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蔬菜大棚及棚内蔬菜:
1、大棚符合当地建造技术要求,配套设施完善,结构合理,适宜于棚内蔬菜生长;
2、大棚集中连片,有10亩以上的规模;
3、棚内蔬菜种植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生长正常。
(四)保险责任
1、基本险:在保险期间内,投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冰雹、雷击、洪水、倒春寒、冻害、内涝、雪灾;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附加病害保险:在保险期间内,棚内蔬菜由于病害造成连片减产或绝产,损失程度到15%(含)以上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附加虫害保险:在保险期间内,棚内蔬菜由于虫害造成连片减产或绝产,损失程度到15%(含)以上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附加险可由种植户自由选择投保。
(五)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大棚的自身缺陷、设计错误、施工安装不善、使用不当导致的损毁,以及腐烂变质、自然磨损、自然损耗所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人盲目引进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审定,不适宜当地生产的新品种,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3、种子、肥料、农药、除草剂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已种植的蔬菜或改种其它蔬菜;
5、种植地块位于行、蓄洪区内,如遇国家行、蓄洪的;
6、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造成损失的;
7、其它不属于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8、未投保附加病害、虫害保险的,病害、虫害、草害、鼠害不在基本险赔偿范围内。
(六)保险金额及保费标准
保险金额及保费如下:
基本保险保额及费率 单位:元/亩
险种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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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蔬菜 |
搭架时间 |
棚架 |
棚膜 |
棚内作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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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架 |
竹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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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半以上 |
5000 |
1500 |
500 |
1800 |
|
当年新建棚 |
8000 |
2000 |
800 |
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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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架棚费率:棚架2.5%,薄膜:8%,棚内蔬菜: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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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木棚费率:棚架8%,薄膜:8%,棚内蔬菜: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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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病害险:3% 附加虫害险:3% |
五、保费补贴及缴纳
市财政补贴保费的60%,县财政补贴保费的20%,农户自缴保费的20%。
六、投保方式
(一)龙头企业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为其基地农户或社员统一投保。
(二)种植户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
(三)承保机构须做好承保信息的采集。包括种植农户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农户代码、身份证号、一卡通卡号(开户银行和账号)等。
七、查勘及理赔
(一)投保人遇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及时派员查勘定损。
(二)保险棚架、棚膜发生全部损坏(必须见到残余物),若市场平均价格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付;若市场平均价格低于保险金额,按市场平均价格赔付。
(三)保险棚架、棚膜发生部分损坏,须按年、按月扣除累计折旧后计算损失金额。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四)在《保险单》特别约定栏注明以下内容:
1、棚膜部分破损的,只赔付破损需更换的部分。
2、因冻害发生具有普遍性,如个别被保险人的地块或被保险人的个别地块发生冻害,说明被保险人未采取防冻措施,将不予赔偿;棚架、棚膜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失,如现场没有残留物,不予赔偿。
3、蔬菜按出险时的生长期分段确定赔付标准。瓜果类蔬菜缓苗期、生长期、采收期比例分别为50%、70%、100%;叶菜类蔬菜缓苗期至采收期比例40%、70%、100%。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故意扩大损失范围或损失程度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回保费,对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5、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和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规定,本着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确定赔偿额度和支付方式,做到理赔政策公开、查勘过程公开、定损结果到户、赔款支付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棚蔬菜保险是一项惠民工程,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县农险办负责统一组织全县大棚蔬菜保险实施工作;县农委要做好技术服务指导工作,负责审核乡镇上报的大棚蔬菜的投保数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协助承保公司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承保、理赔等各保险环节的服务工作,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职责,做好协调服务,为大棚蔬菜保险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保险承办机构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政策宣传,提高干部群众对大棚蔬菜保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蔬菜种植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营造良好的投保氛围。
(三)经费保障。保险承办机构要按照保费总额的3.5%计提经费,用于开展大棚蔬菜保险工作。
(四)严肃工作纪律。大棚蔬菜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对伪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一经查实,承保公司可以拒赔,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2
凤台县水产养殖特色保险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淮财金[2023]64号)和《淮南市2025年农业保险实施办法》(淮财金[2025]17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民生为本,深入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扎实增进广大参保农户获得感,分散渔业生产风险,为渔业生产稳定健康康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风险保障。
二、基本原则
根据我县渔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水产养殖保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 政府引导。运用财政补贴手段,引导和鼓励水产养殖户、养殖企业和经济合作组织参加水产养殖保险试点,促进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开展。
(二)市场运作。运用市场化手段,发挥保险机构风险防控优势,防范和化解水产养殖风险。
(三)自主自愿。尊重养殖户意愿,自主自愿选择保险承办机构投保,不得采取强制手段。
(四)协同推进。各级镇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操作流程,完善内部管理,逐步建立顺畅高效地沟通联系机制,协力推进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保险模式
采取“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公司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保险内容
1、保险品种:在淡水塘中养殖的经济鱼(含小龙虾)。
2、保险条件:养殖面积达到50亩(含50亩)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参加保险。
(1)持有《水域涂滩养殖许可证》或养殖承包合同,并真实有效;
(2)养殖塘布局规范、环境安全,无引发灾害事故的明显隐患;
(3)小龙虾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规模经营主体。
3、保险责任:
(1)主险保险责任:因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或者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导致供电设施损坏断电,造成增氧机和水泵无法开启发生“泛塘”的;以及因上述原因发生溃塘、漫塘的。
(2)附加病害保险责任:烂鳃病、肠炎病、赤皮病、车轮虫病、指环虫病、水霉病、孢子虫病、细菌性败血症等病害。
(3)附加旱灾、冻灾等自然灾害、水质污染中毒、他人投毒损失保险责任:旱灾、冻灾等自然灾害;突发性的大面积的水质污染;他人投毒发生中毒。
附加险由投保人自主选择投保,须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险。
4、保险金额、费率:
(1)精养渔塘单位保险金额为2000元/亩,费率4%。附加病害保险精养渔塘费率2%,附加旱灾、冻灾等自然灾害、水质污染中毒、他人投毒损失保险精养渔塘费率2%。
(2)自然水域单位保险金额为600元/亩,费率6%。附加病害保险自然水域1%。附加旱灾、冻灾等自然灾害、水质污染中毒、他人投毒损失保险自然水域2.5%。
(3)小龙虾单位保险金额为3000元/亩,费率6%。
(4)保险期间: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时间以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五、保费补贴
市财政补贴保费的30%,县财政补贴保费的45%,农户自缴保费的25%。
六、保险理赔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承保险种范围内的灾害造成养殖水产品损失的,经过报案、查勘定损等程序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落实赔偿。定损标准区分为投保鱼的苗种期、养成期、成鱼期三个不同生长期,按保险条款规定的赔偿标准,实行分段赔付。同时发生溃塘、漫塘损失,以较高值赔偿(不重复计付赔偿金)。如遇多次灾害,则每亩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单位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七、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开展,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作,合力推进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
(2)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承保公司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利用宣传载体积极向养殖户面对面的宣传保险政策,提升养殖户的知晓度和参保意愿。
(3)加强协作推进。在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下因地制宜,建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负责保费补贴落实;农业部门要拟定和申报保险计划,提供基础数据信息和技术支持,明确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认真做好保险试点的生产技术管理和疫病防治、灾害救助等服务指导,协助做好风险评估、承保验标及灾后查勘定损等工作;气象部门要积极提供有关信息证明资料;保险经办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确保试点工作稳步开展。
附件3
凤台县水稻机插秧育秧特色农产品保险
实施方案
根据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淮财金[2023]64号)和《淮南市2025年农业保险实施办法》(淮财金[2025]17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民生为本,深入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扎实增进广大参保农户获得感,为农业生产稳定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风险保障。
二、保险标的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机插秧秧苗(简称“保险秧苗”,下同),均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
(一)水稻机插秧育苗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生长正常;
(二)育秧地块应位于非蓄洪、行洪区内;
(三)土壤适宜、生长环境安全;
(四)水稻秧苗种源优良、抗灾抗病力强。
三、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秧苗的直接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造成保险秧苗死亡。
(二)由于病虫害造成的保险秧苗不能正常移栽。
(三)火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造成的受损。
四、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自保险秧苗秧苗播种后至秧苗可移栽时止,最长不超过60天,具体起止日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五、保险金额及保费
保险秧苗的单位保险金额为5000元/亩,保险费率为6%,保险费为300元/亩。
六、保费补贴
市财政补贴保费的60%,县财政补贴保费的20%,农户自缴保费的20%。
七、运营模式
该项保险采取农业保险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财政统一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八、经费保障
保险承办机构要按照保费总额的3.5%计提经费,用于开展水稻机插秧育秧保险工作。
九、投保方式及理赔
(1)龙头企业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统一为农户投保。
(2)承保公司须做好承保信息的采集。
(3)投保人遇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时,应及时向承保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及时派员查勘定损。
附件4
凤台县果树特色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淮财金[2023]64号)和《淮南市2025年农业保险实施办法》(淮财金[2025]17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民生为本,深入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扎实增进广大参保农户获得感,为农业生产稳定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风险保障。
二、运营模式
采取“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公司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保险标的
果树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种植的果树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生长正常、管理正常。种植规模在30亩(含)以上的果树种植户和果树生产专业合作组织。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雪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泥石流、雹灾、暴雨、风灾、冻灾直接造成的保险果树的减产或绝产;
2、病虫害造成的保险果树的减产或绝产。
五、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2、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5、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6、鸟啄、自然落果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7、发生被盗、被抢损失的;
8、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已种植的果树或改种其它作物;
9、因保险果树所产成熟果实的市价波动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
10、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六、保额、费率、保费补贴
保险金额2000元/亩;费率6%;保费120元/亩。
市财政补贴保费的60%,县财政补贴保费的20%,农户自缴保费的20%。
七、经费保障
八、保险承办机构要按照保费总额的3.5%计提经费,用于开展果树保险工作。
九、查勘及理赔
(一)投保人遇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及时派员查勘定损。
(二)若保险果树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果树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果树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减产或绝产的,可请有关专家鉴定,或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
(四)保险果树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程度在90%以上为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按损失程度100%计算赔偿。
附件5
凤台县葡萄种植特色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根据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淮财金[2023]64号)和《淮南市2025年农业保险实施办法》(淮财金[2025]17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实行政策扶持与商业化运作相结合,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农民灾后自救、恢复生产的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推动全县农村经济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运营模式
采取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公司在县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保险标的
1、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2、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
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4、定植三年以上,生长正常。
5、仅投保已经挂果葡萄树木,不含套袋、水泥杆等其他附属物。
(三)保险期限
自保险葡萄发芽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采摘时止,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保额、费率、保费
葡萄树木保险金额2500元/亩,费率6%,保费150元/亩。
对于钢架大棚内种植葡萄的,可以增加附加险:钢架保险金额4000元/亩,费率2.5%,保费100元/亩;棚膜保险金额500元/亩,费率8%,保费40元/亩。
葡萄种植 |
基本保险保额及费率 |
||||
保额:葡萄的单位保险金额为2500元/亩 |
|||||
费率:6% |
|||||
附加大棚设施 |
棚架 |
费率 |
棚膜 |
费率 |
|
4000 |
2.50% |
50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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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附加旱险1.5% 附加病虫害1.5% |
(五)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葡萄的损失,损失率达到20%(含20%)以上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2、风灾、雹灾;
3、冻灾。
(六)保费补贴及缴纳
市财政补贴保费的60%,县财政补贴保费的20%,农户自缴保费的20%。
(七)经费保障
保险承办机构要按照保费总额的3.5%计提经费,用于开展葡萄保险工作。
(八)查勘及理赔
1、投保人遇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及时派员查勘定损。
2、保险葡萄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按照葡萄不同生长期赔偿标准计算赔付。分别为萌芽开花期50%、定梢期60%、成熟期(采摘期)100%。保险葡萄如遇多次灾害,则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单位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附件6
凤台县草莓种植特色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根据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淮财金[2023]64号)和《淮南市2025年农业保险实施办法》(淮财金[2025]170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服务“三农”,发挥农业保险的“稳压器”和“助推器”作用,促进全县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大棚及大棚内种植的草莓,均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
1、大棚符合当地建造技术要求,设施完善,结构合理,适于草莓生长;
2、草莓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草莓种源优良、抗灾抗病力强,生长正常;
3、种植地块应位于非蓄洪、行洪区内。
(二)经营模式
采取“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公司在县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参保对象
草莓种植户和草莓生产专业合作组织。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单位:元/亩
项 目 |
保额 |
费率 |
保费 |
钢 架 |
2000 |
6% |
120 |
棚 膜 |
800 |
48 |
|
草 莓 |
1200 |
72 |
|
合 计 |
4000 |
240 |
(五)保险期间
按大棚使用季节和草莓种植品种生长周期,承保草莓从移栽成活至采收结束,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起止日期以保单载明为准。
(六)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火灾、爆炸、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冰雹、雷击、洪水、倒春寒、冻害、高温热害、内涝、雪灾、旱灾、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七)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盲目引进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审定,不适宜当地生产的新品种;
2、不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标准,保险的草莓被禁止食用或上市销售的;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已种植的草莓或改种其它作物;
4、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八)保费补贴及缴纳
市财政补贴保费的60%,县财政补贴保费的20%,农户自缴保费的20%。
(九)经费保障。保险承办机构要按照保费总额的3.5%计提经费,用于开展草莓保险工作。
(十)查勘及理赔
1、投保人遇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时,应及时向国元农业保险报案,保险公司应及时派员查勘定损。
2、棚架、棚膜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失,如现场没有残留物,不予赔偿。棚膜发生部分破损的,只赔付破损需更换的部分。
3、因冻害发生具有普遍性,如个别被保险人的地块或被保险人的个别地块发生冻害,说明被保险人未采取防冻措施,将不予赔偿。
附件7
凤台县肉牛特色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肉牛特色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金[2024]43号)、《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2025年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财金[2025]170号)和凤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台县“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凤政办秘[2024]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民生为本,深入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扎实增进广大参保农户获得感,为农业生产稳定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风险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运用财政补贴手段,引导和鼓励肉牛养殖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组织参加肉牛养殖保险试点,促进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开展。
市场运作。运用市场化手段,发挥保险机构风险防控优势,防范和化解肉牛养殖风险。
自主自愿。尊重农户意愿,自主自愿投保,不得采取强制手段。
协同推进。各级乡镇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操作流程,完善内部管理,逐步建立顺畅高效地沟通联系机制,协力推进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试点期限
肉牛养殖保险期限为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时间以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四、主要内容
第一条 保险标的为畜龄在6个月(含)以上的健康肉牛,具备满足基本生长条件的场所和饲草料、能够按畜牧部门规定接种强制性免疫疫苗、佩戴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等条件。
第二条 参考肉牛畜龄和市场价格或养殖成本,肉牛保险金额为8000元/头,12000元/头,15000元/头三挡,最高不超过15000元/头,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金融监管等有关单位,根据肉牛产业发展实际、肉牛品种、风险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和动态调整保险金额,但不得重复投保。
第三条 肉牛保险费率原则上不超过3.34%,保费的承担比例为:省级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40%,养殖场(户)自缴 20%。
第四条,肉牛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涵盖各种疾病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政府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肉牛个体直接死亡等风险。
(一)疾病疫病。包括但不限于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等。
(二)自然灾害。暴雨、暴雪、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
(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互斗、淹溺、坠亡、野生动物毁损等。
(四)政府强制扑杀。在合同约定养殖区内,发生高传染疫病而被政府强制扑杀的。
第五条 保险期间自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肉牛出栏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年;自保险期开始之日起10日(含)内为保险肉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满检疫合格的续保肉牛,免除观察期。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保险期内,保险肉牛按比例计算赔付:
保险肉牛赔偿比例表
死亡肉牛尸重范围 |
赔偿比例 |
200kg(含)-300kg |
40%(含)-60% |
300kg(含)-400kg |
60%(含)-80% |
400kg(含)-500kg |
80%(含)-100% |
500kg(含)以上 |
100% |
(一)因疾病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死亡且属于保险责任的,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每头肉牛赔偿金额=每头肉牛保险金额x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肉牛对应不同尸重或不同月龄的赔偿比例。
(二)因高传染性疫病而被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死亡的,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每头肉牛赔偿金额=每头肉牛保险金额x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肉牛对应不同尸重或不同月龄的赔偿比例-每头肉牛强制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如每头肉牛强制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每头肉牛保险金额x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肉牛对应不同尸重或不同月龄的最高赔偿比例的,每头肉牛赔偿金额为0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肉牛养殖保险是一项惠民工程,各有关部门要调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县农险办负责统一组织全县肉牛养殖保险试点实施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做好技术服务指导工作,负责审核上报的肉牛投保数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协助经办机构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承保、理赔等各保险环节的服务工作,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职责,做好协调服务,为肉牛养殖保险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保险承办机构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政策宣传,提高干部群众对肉牛养殖保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养殖户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营造良好投保氛围。
(三)严肃工作纪律。肉牛养殖保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对伪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一经查实,承保公司可以拒赔,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8
凤台县蛋鸡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增强小家禽产业抵抗风险的能力,持续推进优质小家禽产业发展,深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有效防范和化解生产和市场风险,做优品质,做响品牌,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淮财金[2023]64号)和《淮南市2025年农业保险实施办法》(淮财金[2025]17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协同推进。
二、开展品种及规模
全县范围内开展蛋鸡保险试点工作。
三、试点时间
2025年—2026年,保险期限为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时间以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四、险种承保要求
(一)蛋鸡养殖保险
1.参保条件及保险标的
(一)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范,位于非传染病疫区,且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疫措施;
(二)养殖场具有正常的养鸡条件和技术,并具有一定规模;
(三)保险鸡只饲养管理正常,营养良好,体质健康,无伤残,按所在地区畜牧防疫部门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
(四)保险鸡只品种应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五)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鸡只全部投保。
2.保险期限及疾病观察期
(1)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责任期满后,仍处在生长阶段的,第二年重新签订新保单,保险期限仍为一年,新保单对应的生长周期不足一年的,可采用同品种、同数量新饲养蛋鸡作为投保标的,使蛋鸡生长周期和保险期限一致;
(2)疾病观察期为7天,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鸡只的死亡,且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线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断电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禽类疫病。
起赔线:保险鸡只连续死亡超过3日(含3日),且每日死亡数量超过50羽(含50羽)。
(2)责任解释: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四)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五)风灾:包括暴风、龙卷风、台风等风力8级以上,风力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六)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七)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冻灾:指冷空气活动等原因使土壤表面、植物表面以及近地面的气温突然下降到O℃以下的短时间低温灾害。
(九)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一)建筑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三)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十四)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十五)断电。因蛋鸡养殖舍意外断电导致标的物死亡。
若发生政府性蓄洪导致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应负责赔偿,赔偿金额应抵扣政府相应的补偿金额。因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鸡只的死亡责任,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其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4.蛋鸡保险金额、费率及分摊比例
(1)保险金额
蛋鸡保险金额为20元/只
(2)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为8%
(3)保费分摊
蛋鸡保险保费分摊比例为:市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45%,养殖户自缴25%。
5.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鸡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死亡,应保存鸡只的尸体,并及时通知保险人或代理人进行现场查勘、登记,保险人将按下列办法计算保险赔偿:
(一)保险鸡只连续死亡超过3日(含3日),且每日死亡数量超过50羽(含50羽)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每次事故中保险鸡只的死亡数量自每日死亡超过50羽(含50羽)的首日开始统计,统计期最长不超过10日。每次事故的间隔期应大于20日,间隔期不足20日(含20日)的视为一次事故。
(二)蛋鸡养殖月龄分段赔付标准
月龄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16 |
占每羽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
20% |
30% |
35% |
100% |
95%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每羽保险金额×蛋、种鸡养殖月龄分段赔付标准×死亡数量×(1-死淘率)
(三)死淘率:5%。
(四)保险数量: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可保数量指符合保险标的规定的保险鸡只实际养殖数量。
保险鸡只选择按饲养批次和年出栏(存栏)量投保,发生全部赔偿,合同即行终止;发生部分赔偿,剩余的合同数量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鸡只羽数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五)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六)其他事项
保险鸡只在保险期间内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鸡只发生全部死亡: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鸡只出栏,不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