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凤台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1 00:00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印发凤台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普通高中:

为规范我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普通高中国家助学资金安全运行,经研究,现将《凤台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凤台县财政局        凤台县教育局

 

2016年8月9日 

  

凤台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凤台县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凤政〔2016〕17号)、《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2015)》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凤台县财政供给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普通高中属凤台县的由省级与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第六条 从2015年春季起开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每年8月底前,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县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县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财政、教育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鼓励其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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