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计划生育“三项制度”资金、计划生育家庭奖扶、特扶资金,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省与市按5∶4∶1比例负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市扩面部分,由市财政承担。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资金由国家和省按5∶5比例承担,省扩面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县提标部分由县财政承担。淮南市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70%,县财政承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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