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5 09:36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计划生育民生工程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民生工程资金的管理, 根据《淮南市卫健委 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卫生健康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卫民生〔2019〕118号)、《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淮卫家发〔2017〕45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凤政(2014)69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深入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包括两项具体内容: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我县按照凤政(2014)69号文件精神,独生子女伤残及死亡对象按照统一标准执行,在市级提标的基础上为每人每月470元;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

 

 

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市提标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县提标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400元、300元、200元的扶助金;市级财政提标补助每人每月20元。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以上两项政策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1)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55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3)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待政策。

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具体政策由县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4、县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计生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计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

     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省级财政暂按5:5比例承担(如国家政策调整,依据国家规定执行),市、县级提标部分,按照《淮南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执行。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

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城市区代理发放机构由委托部门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

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县、乡计生部门明确职能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三)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全县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中涉及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按照省、市、县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我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

五、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卫健委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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