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资金来源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县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的政策。对于非贫困县,继续按“十二五”投资政策,除中央、省级投资外,市级与县区各承担50%进行配套。
(一)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编报“十三五”规划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对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支持。
(二)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按省下达投资计划,市、县承担配套资金;县财政足额落实到位,专户管理,专款专用。2016年,对纳入规划范围内的人口仍继续执行500元/人的投资标准。
(三)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各乡镇要继续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经营”的原则,放开建设权,鼓励各方参与,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农村饮水供水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