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凤台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06 10:53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凤台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皖农机计财201539)和《凤台县2016-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凤农机组字20161),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机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省政府安排,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用于补贴购置农业机械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县财政局和农机局共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和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机补贴资金预算,协同县农机局作好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对农机局提供的补贴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等。

县农机局主要负责宣传补贴政策,受理农机补贴资金的申请,补贴机具的审核,公示补贴对象,提供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做好补贴档案管理,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农机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购机者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种类和范围、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补贴方案,公正确定享受补贴对象,并对补贴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直接受益,指保证农机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购机者。

第二章   补贴范围、标准及种类

第五条  为保障粮食安全、突出关键环节、推进协调发展,根据省农机局、财政厅实施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农机化发展实际,确定我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品目。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执行。

第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我县确定的重点补贴机具为:秸秆粉碎还田机、捡拾压捆机、深松机、水稻育插秧机、轮式拖拉机(80马力及以上)、谷物收获机械、粮食烘干机。

  结合我县实际,对秸秆粉碎还田机、水稻育插秧机械、捡拾压捆机、深松机实行敞开补贴。

  第七条  补贴机具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资质条件:一是补贴机具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二是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第三章   补贴对象和经销商公布

  第八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第九条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第四章   农机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发放程序

第十条  补贴申请审核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政策公告。县农机局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2自主购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以年度为周期,购买机具和申请补贴时间均自当年11日起至当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完为止(以县农机局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公告为准)购机者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3带机申请。购机者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一卡通”(存折本)、购机证明、行驶证(牌证管理机具)、合格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主动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点办理申请手续,并应积极配合农机、财政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工作。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资格确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具体办法由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5信息公示。机具及购机资料经农机部门审核通过后,当场打印购机补贴申请表交购机者,同时按要求在凤台县农机化信息网购机补贴专栏进行公示。经对外公示7天后,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十一条  农机补贴资金的发放。

1县级结算。县农机局应及时整理好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清册,报送县财政局。县农机局要确保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册内容完整,对内容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2资金兑付。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资金指标分配到县农机局。县农机局根据双方核定的清册数据申请资金使用额度,及时将补贴资金转入县财政农村局惠民直达“一卡通”账户;不能通过“一卡通”账户发放的补贴户,由农机局将补贴资金转入县财政小额代发账户,财政局安排代发银行直接发放。农村局和代发银行在收到县农机局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册1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账户。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或其他账户。

3.农机补贴资金应在当年兑现支付,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购机补贴。

4.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机局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凤台县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实施工作经费,以保证购机补贴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  农机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协同合作,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农机主管部门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的经销活动,不得强行包办购机;不得向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进入补贴目录的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强行向农民推荐机型,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

第十六条  加强农机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的监督,建立社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监督的管理机制,农机、财政部门要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及时调查了解、处理群众投诉。

第十七条  加大资金使用监督力度。财政部门会同农机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检查验收等制度。乡镇财政所、农机站要积极了解本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加强对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和补贴机具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检查跟踪,确保补贴政策的贯彻实施和农机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农机购置补贴档案应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4234号)执行。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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