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凤台县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省政府令269号)、《凤台县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凤政〔2019〕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来源。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资金由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出现缺口时,由县财政部门通过追加预算及时予以解决。
第四条 资金使用对象。城乡离家在外、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的人员。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和源头预防等救助服务。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临时安置以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保护支出。
(一)主动救助。主要指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等开展巡回救助,为街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食物、饮用水、衣物、被褥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以及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求助所需的开支。
(二)生活救助。主要指救助管理机构内为受助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提高救助对象伙食标准;为受助人员提供衣物、被褥、洗漱、卫生等日常生活用品及桌椅、床具等物品购置与维护;为受助人员提供生活用水、电、煤、通讯及安保、保洁等服务;为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救助对象提供辅助器具、照料护理等特殊服务的开支。
(三)医疗救治。主要指救助管理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救治服务经费。包括救助管理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所需基本医疗器具的购置及聘请专业医护人员等费用、救助管理机构卫生防疫及常备药品、受助人员体检等费用支出;按照基本医疗原则,受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救治费用及因救治无效而死亡的相关后续支出。
(四)教育矫治。主要指救助管理机构为受助人员提供文化法制教育等救助保护所需的支出。包括为受助人员提供技能培训、专业社工、心理疏导、教育矫治、行为干预等专业救助服务费用;聘请特殊教职人员、购置教材器具及场地租赁、布置等支出。
(五)返乡救助。主要指为受助人员联系亲属、甄别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和需要跨省协作、协调等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受助人员返乡车船费;救助管理机构派员护送(接领)受助人员返乡的往返车船费、差旅费、食宿费等;直接用于受助人员救助保护工作的车辆租赁费、燃油费、路桥通行费等。
(六)临时安置。主要指通过设立安置点,为暂时查找不到户籍、无家可归的受助人员提供养育照料、生活护理等临时安置和基本服务所需的开支。
(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主要指为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而开展的救助保护线索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跟踪回访、监护教育指导、监护支持、监护资格转移诉讼等工作所需的开支。
(八)其它必要支出。主要指直接为救助对象服务的其它必要支出。包括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等支出。
第六条 救助资金不得用于救助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
第七条 补助资金应按照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临时安置以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支出项目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建立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进行考核。
第九条 县财政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管机制,定期、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