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凤台县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6-10 00:00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 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深化改革为统领,按照责任明晰化、投资多元化、对象公众化、服务多样化的原则,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全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

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需求,力争到 2020 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不少于 45 张;城市居家养老呼叫系统覆盖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 8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打造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大批富有特色的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和知名品牌;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的目标。努力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服务规范、机制灵活、独具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老年人积极健康生活,安享晚年。

三、履职尽责,全面提升基本养老服务水平

(一)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

各乡镇根据本地区老年人口数、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引导全县养老服务业科学化、合理化、可持续发展。各乡镇制定的规划要做到科学布局、合理设点、分类实施,将每一个项目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用足用好鼓励扶持政策,加快培育壮大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惠民生、扩内需、调结构、促转型的重要力量。

(二)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推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制度统筹衔接,不断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孤老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 60%合理确定供养标准;健全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适时提标扩面;启动居家养老服务呼叫平台建设;建立政府为困难、高龄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制度;有条件的乡镇免费为低收入家庭中有需要的失能老年人配备康复辅具;政府为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的老年人购买综合责任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为低收入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补充商业医疗保险。

(三)强化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保障功能

继续加强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等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对城乡“三无”人员、孤老重点优抚对象实行政府供养;对低收入和失独老年人提供低偿的养护服务;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应设置专护区,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老年残疾人集中养护需求;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需求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为当地高龄、空巢、留守、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集中养护服务;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优先解决贫困重度残疾老年人的托养需求。

(四)完善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 0.2 平方米的标准,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按照新建的住宅小区每百户 25 平方米、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原则上每百户不低于 16 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多期开发的应根据建设时序安排,同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各乡镇政府应于 2020 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服务的功能衔接,进一步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与美好乡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结合,在修编完善地域村庄布点和村镇建设规划时,人口聚集地、中心村须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支持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整合利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党建活动室、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教育单位等公共资源,增加为老服务功能;加强基层民政所(办)和老年协会建设。县民政部门应对社区养老服务实施用房进行登记造册,统一布局,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加强业务指导,对闲置或挪用社区养老服务实施用房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五)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

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加快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对政府补助的服务项目和补助对象要进行服务质量和养老需求评估。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监测统计制度。

四、政府主导,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一)拓展养老服务供给方式

丰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按照 “社区无偿提供用房、财政提供运营补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整合和利用各种资源,加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广泛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社区为纽带、企业和机构为主体、项目化运作为载体的 20 分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委托或公开招标各类企业和机构兴办、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积极培育专业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大力开发养老服务公益创投项目,探索建立虚拟养老院。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承接城乡 “三无”人员、孤老优抚对象、低收入老年人、失独老年人养老服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组织,政府给予购买服务补助。统筹利用各类社会养老资源。加强养老服务与其他社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农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建设用地和未承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可以作为养老基地,依法开展流转经营,收益供当地老年人养老。建立跨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创新养老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家政服务行业协会作用,大力培训新型家政服务人员,积极培育专业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不断开辟家政服务新渠道。借助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在现有“居家养老”平台的基础上,设置智能终端,联合超市、家政、医疗、物流等各类服务商家,打造综合性的养老服务平台,实现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购物、家政服务、智能看护、健康监测等生活和健康服务。

(二)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运营体制改革

公办养老机构可以利用闲置床位向社会开展养老服务,但不得改变公益性质,服务收入用于发展养老服务。积极推进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运营模式,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允许公办养老机构以设施设备等作价入股,与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发展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

(三)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探索养老机构“一照多址”、“先照后证”经营,取消注册资金限制,简化设立许可手续,放宽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条件。鼓励民间资本整合改造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租用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 年内免交房屋租金。对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在各级预算内投资补助上,享受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政策;对境外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与境内资本相同的扶持优惠政策。允许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从年度收支节余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投资者,投入满 5 年后可以转让、赠与。民间资本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和组织实行市场定价。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全托型社区托老所,享受上述同等政策。

(四)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在规划医疗机构定点和布局时,要综合考虑养老服务需求。设置 100 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置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床位需另设;其他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置卫生所、卫生室、门诊部等。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探索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 65 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医疗机构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办养老机构同等的扶持优惠政策。推进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医养融合发展示范区(机构)建设,加强养老机构、社区、家政、医疗护理机构之间的协同信息服务。

(五)培育养老服务市场主体

支持各类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孵化工作。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鼓励养老服务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等作用。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鼓励离退休教师、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余热,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和志愿服务,帮助解决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五、强化保障,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

(一)优先保障建设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需要单独安排用地的,政府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土地利用指标。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鼓励各类养老机构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在农村兴办的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依法获批后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支持企业利用存量用地建设养老机构。养老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拆迁的,按照 “谁拆迁、谁负责”原则,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二)完善财政金融政策

要统筹整合资金,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

系建设的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到养老服务建设中来。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 50%以上要用于养老服务业。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从金融机构获得用于养老机构基本建

设贷款的,可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0%享受财政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贷款期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根据 《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143 号), 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于创办、经营老年公寓等社会急需的家庭服务业,经市发展家庭业联席会议办公认证,优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财政给予二年50%的贷款贴息。以上两项贷款贴息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开办条件且正常运行一年的新、改、扩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资金,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床位在 10 张以上、300 张以下的给予每张床位 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在 300 张以上 (含 300 张)的给予每张床位 5000 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按照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 200 元的床位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与区两级财政按照比例承担。 社会办养老机构和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供养对象的,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费和医疗费转入后,根据其承接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政府再给予一定金额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服务补助标准分别上浮 50%、100%、200%以上。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电表、水表建安价格 (含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下同),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

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支持县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大中专毕业生在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 3 年以上的,给予一定比例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工作满 4 年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依托大专院校和养老机构等,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对在我县各类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内从事养老护理、日间照料等养老工作的管理人员、一线服务人员,以及已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的新入职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和岗位提升培训,经培训合格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并给予培训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鼓励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和社工岗位,对从事养老服务的就业困难群体和大专院校对口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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