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07 00:00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印发《凤台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财政局   县民政局

 

财社〔2015〕36号

 

各财政所(分局)、民政办:

为加强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筹集、分配和监管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城乡低保资金的保障作用,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制定了《凤台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27日

 

 

 

 

 

 

 

 

凤台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筹集、分配和监管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城乡低保资金的保障作用,根据《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28号)及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凤台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低保资金是为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用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乡低保资金,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多方共同筹集,保障基本需求、体现管理效益,资金封闭运行、过程公开透明,确保专款专用,广泛接受监督”的原则进行筹集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补助;

(二)县级财政补助;

(三)利息收入;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等其他收入。

第五条 县财政应根据核定的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实际补差水平、保障标准调整和一次性补助发放计划等因素,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不含一次性补助和预拨经费)的差额部分,编制年度城乡低保资金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城乡低保资金缺口时,县财政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资金发放。

 

第三章 城乡低保标准

 

第六条 凤台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市民政、财政等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七条 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县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对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上报市民政、财政等部门。

 

第四章 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八条 城乡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城乡低保资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具体发放程序如下:

(一)县民政部门每月初应向财政部门申请本月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并附低保对象人数、补差标准、发放金额等资料。

(二)县财政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直接通过“一卡通”发放。

第十条 城乡低保资金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县财政、民政部门应将低保资金收、支、结余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上级财政、民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民政部门要加强城乡低保对象管理,确保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民政、财政部门不定期对低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区别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第十四条 低保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城乡低保工作运行的公开、透明。对私分、挪用、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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