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
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和广德、宿松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激励各地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皖政办〔2019〕3号)精神,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办保〔201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保〔2017〕45号)停止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3月18日
安徽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皖政办〔2019〕3号)精神,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激励支持对象是指年度棚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县、区(含县级市)。
第三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以下简称3厅委)确定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评分表》提出本地区上一年度棚改工作拟激励支持对象1名,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月10日前上报3厅委。上报时应报送推选情况报告,并附《棚户区改造工作评分表》和各项评分证明材料。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也可以决定不上报拟激励支持对象名单。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在评定激励支持对象过程中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客观,不徇私舞弊,不走过场。在棚改工作中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经核查属实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存在重大或性质恶劣违法违规问题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激励支持对象名单进行评选,同时应考虑到巡视、督查、信访反映问题和国务院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等因素,并充分考虑皖南、皖北地区发展差异,形成最终拟激励支持对象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办公厅。最终确定的激励支持对象原则上不超过6个。
上报国务院表扬激励的省辖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办保〔2019〕6号)要求,从6个激励对象所在的省辖市中推选产生。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对激励对象所在的市,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0%的额度。相关市在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对激励支持对象给予奖励。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安排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和省财政专项补助时,对激励有关市和县、区(含县级市),在原有基础上增加5%的额度。在分配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限额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有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可以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皖政办〔2019〕3号)及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大激励力度,增强激励效果。
第八条 各市落实棚改激励措施情况和有关意见建议,要及时上报3厅委。3厅委将加强统筹协调,对激励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跟踪了解。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棚户区改造工作评分表
附件
金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评分表
工作事项 |
总分值 |
评分标准 |
分值 |
此项不得分情况 |
评价 |
年度目标 任务完成 情况 |
40 |
开工和基本建成目标总任务按期完成,同时各类棚户区开工目标分项任务按期完成。各类棚户区开工目标任务没有按期完成的,每一类扣2分。 |
20 |
1.没有完成既定的年度开工或基本建成目标任务的;2.曾在巡视、督查、审计等工作中,或经媒体反映并查实虚报瞒报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的。 |
? |
开工和基本建成目标任务提前1个月以上完成(以10月份为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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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目标任务总量在全省内排名前10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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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棚改完成投资量在全省内排名前10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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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范围 和标准制 定和实施 情况 |
20 |
合理制定并公布实施当地棚改范围和标准,尚未制定并公布当地棚改范围和标准,已明确按照市级棚改范围和标准执行的。 |
10 |
1.尚未制定并公布实施当地棚改范围和标准,也未明确按市级标准执行的。2.曾在巡视、督查、审计等工作中,或经媒体反映并查实存在以下情况的:①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②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改;③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④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⑤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⑥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 |
? |
制定并公布实施的当地棚改范围和标准中,对房屋简易结构、建筑密度、使用年限、房屋质量、安全隐患、使用功能、配套设施等方面制定2个(含)以上量化指标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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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居民 安置情况 |
15 |
因地制宜调整棚改货币安置政策。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及时取消棚改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 |
7 |
曾在巡视、督查、审计等工作中,或经媒体反映并查实存在一下情况的:①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大,没有采取取消棚改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等措施,仍继续推行货币化安置;逾期未安置,补偿安置不合理,群众信访量大,导致负面舆情的;③棚改在建项目居民年度越级上访超过10次。 |
? |
按合同约定应在评选年度内回迁安置的项目,全部完成回迁安置。尚未完成回迁的,每一个项目扣2分,扣完为止。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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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
15 |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合格率低于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
5 |
曾在巡视、督查、审计等工作中,或经媒体反映并查实存在工作质量问题的。 |
? |
凡列入棚改计划的项目有1个以上在评选年度内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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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到位,没有影响综合验收和分配入住的项目。因配套设施影响验收和分配入住的,每一个项目扣2分,扣完为止。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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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发现 问题整改 情况 |
10 |
在审计要求的时限内,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90%以上。低于90%的,每低1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
10 |
? |
? |
附加 |
10 |
在国务院、省政府督查中,因棚改工作经验典型,被通报表扬的加10分。因工作成效显著,被国家部委、省政府作为典型经验推广的,加5分;被3厅委作为典型经验推广的,加3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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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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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按照评分标准计算各工作事项得分,如存在任一“此项不得分情况”,则该工作事项的总评价得分为0;
2.2018年度推选工作按此表格执行,以后年度工作事项及评分标准可根据当年度棚改工作情况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