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07 00:00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印发《凤台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财政局  县房管局

 

财综〔2015〕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现将《凤台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7日

 

 

 

 

凤台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县级补助资金。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纳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上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给各个计划项目。

 

第二章 资金拨付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当会同县房管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

    (二)支持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和在市场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支出(含项目资本金注入),以及政府对企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贴息等支出。

(三)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用于政府组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收购)、安置房建设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贷款贴息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03项“棚户区改造”、06项“公共租赁住房”和07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级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申报和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经核实后,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每年开展一次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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