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扶持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县就业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民生工程工作的部署,强化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129号)、《淮南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淮财预[2016]129号)等规定,凤台县财政局、凤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就业扶持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21日
就业扶持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就业促进工程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扶持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支持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发挥资金效益,有效促进就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就业促进工程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就业扶持工程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财政补助;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四)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五条 县级财政根据我县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 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七条 补贴范围。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八条 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每月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财政补贴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补贴标准由县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确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补贴程序。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季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和《登记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帐(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四章 高校毕业生见习和基层特定岗位补贴
第十条 见习补贴。
1、补贴范围。对经认定的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6-12个月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2、补贴标准。对参加就业见习期间的高校毕业生,见习企业(单位)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的生活补助,由财政和见习基地各承担50%。财政承担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补贴程序。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由见习企业(单位)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季申请,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和《登记证》及大学生毕业生证等复印件、见习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风见习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十一条 基层特定岗位补贴。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基层特定岗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由聘用单位与聘用对象签订劳动合同,首次合同期限为3年;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按照省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所需资金通过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人单位应为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高校毕业生在基层特定岗位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五章 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就业促进工程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1]38号)有关规定,将就业促进工程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进行独立核算,也可在社保资金财政专户内实行分帐核算。就业促进工程资金不得多头设立财政专户,不得在财政以外有关部门设立过渡户。
第十三条 就业促进工程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干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基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就业促进工程资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促进工程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就业促进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县财政部门应对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就业促进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促进工程专项资金发放台帐,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