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就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凤台县就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财政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社〔2015〕51号
各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各培训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县就业技能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凤台县
就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7日
就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县就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从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原则
(一)注重统筹兼顾。统筹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建立以院校、企业和各类培训机构为载体的培训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兼顾社会、企业用工以及劳动者自身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对象广泛、形式多样、运行规范、措施健全的技能培训工作新机制。
(二)注重资源整合。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实现培训资源的有效整合。
(三)注重购买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培训机构、企业、职业院校参与培训和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培训格局。
(四)注重效益发挥。建立健全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补助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补助对象
(一)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企业新录用的技能岗位人员(以下简称“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
(二)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以及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各类企业;
(三)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
第五条 补助范围
(一)个人补助范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给予补贴;
(二)企业补助范围: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开展技能培训,以及对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给予补贴;
(三)培训机构补助范围:对就业援助对象(主要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确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免费技能培训给予补贴;开展创业培训给予补贴;实训设备购置更新给予补贴。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资金补助到个人项目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工种(项目)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合格后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培训补贴经办窗口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参训者经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3个月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印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填写《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或经办窗口申领培训补贴。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培训、考核,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所学工种(项目)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在按所学工种(项目)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鉴定补贴。鉴定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5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补贴100元。
第七条 资金补助到企业项目
企业新录用技能岗位劳动者,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培训机构对其进行技能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可按培训合格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企业实施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培训前,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组织实施。培训项目根据岗位要求确定。培训时间不少于规定学时的,按不低于人均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按人均500元给予补贴。培训结束后,企业报送参加培训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培训签到簿、培训日志、培训补贴申请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查后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八条 资金补助到培训机构项目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技能培训,应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申请。按工种补贴标准给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培训补贴。就业援助对象在参加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期间,每人每天给予20元生活费补助。
第九条 以上资金补助到个人项目应采取资金直补方式,实行银行打卡或窗口即时发放。补助到企业和培训机构的资金直接划拨到其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资金具体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和技工院校等紧缺专业(工种)补贴,按照皖人社秘〔2010〕14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属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要大力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在各项就业技能培训方面的作用,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中就业技能培训资金的支出比例。
第十二条 县应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落实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