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管理

发布时间:2016-12-05 10:53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印发《凤台县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

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

    现将《凤台县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328

20151722

凤台县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生工程“十二五 ” 规 划 的 通 知 》、《 安 徽 省 城 乡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2013-2015)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5 年实施 33 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改善五保供养机构设施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工作目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本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 60%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新增 350 张床位。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一)保障范围

具有我县农村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 60%合理确定。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残疾人补助金、物价上涨临时补贴等不计算在上述标准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通过村(居)委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初审

    1)村(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

    2)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应在2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由乡镇(街道)民政干部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乡镇(街道)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0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动态管理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并且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乡镇档案管理,做到一村一档;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农村敬老院建设

(一)建设目标

2016年,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新增床位 350 张。

(二)建设及补助标准

1、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住房、菜地、室外活动场所、附属设施和设备等规范标准按照《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民福函〔2009260 号)执行。

2、建设成本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结合实际建设标准确定,在市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中规定。

(三)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实行对照工程类项目“十制”管理办法执行,即:公示制、法人责任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县级报账制、决算审计制、管护责任制、绩效评价制、责任追究制。

(四)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至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市情况,排定项目实施顺序,商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民政厅。

第三章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六条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彩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 50%

(三)其他资金。

第七条资金筹措

(一)2016 年,省级农村五保供养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不低于年人均 2050 元。其中:省财政对潘集区、毛集实验区和凤台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年人均 1510 元给予补助,其他四个区按年人均 1080 元补助;市级提标部分由市、县(区)财政纳入预算予以解决。

(二)2016 年,敬老院建设每张床位财政补贴不低于11000 元,其中省级承担 7190 元(含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市级提标部分资金配套由市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八条资金管理

(一)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资金全部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五保供养及五保供养机构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农村五保供养及五保供养机构建设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条 县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建设规划、制定建设标准、下达建设任务、制订管理制度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省级财政资金,督促乡镇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由县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各区可按此实施办法执行,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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