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5 00:00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凤台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加快推进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府〔2015〕92号)、《凤台县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凤政〔2019〕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鼓励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

1.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常运行一年后,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床位在10张以上、300张以下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在300张(含300张)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2.床位运营补助: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一年的,按照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助。补助标准为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助可分别上浮50%、100%、200%以上。

3.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从金融机构获得用于养老机构基本建设贷款的,可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享受财政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贷款期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4.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政府向社会办养老机构购买养老服务以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的,政府应给予购买服务补助。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一次性建设补助:符合条件且纳入当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2.日常运营补助:符合要求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的补助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3.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政府应给予购买服务补助。

(三)依托淮南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为社区低收入老年人及80岁以上高龄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并确定补贴标准。

(四)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继续推进全县公办养老机构购买综合责任险,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参保。对与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招标的保险公司签订协议、购买综合责任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县级给予每张床位20元的补贴。

  第五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一)坚持公开、公平、透明原则,通过张榜公布、新闻媒体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二)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原则,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三)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跟踪检查养老机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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