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凤台县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06-14 00:00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及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淮府201610号)规定,按照《安徽省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皖残联〔2016〕1号)、《淮南市2016年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贴助项目实施办法》(淮残联〔2016〕20 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是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之一。全县计划对48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有条件的县可根据本地贫困精神残疾人的需求,增加补助名额。

第三条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129号)和市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规定,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市(县、区) 部分,寿县、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全部承担,市与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按7∶3比例分担,并列入年度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补贴资金足额保障、专款专用,保障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县(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经费专项用于贫困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第四条 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低保证或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一卡通”等材料,于4月30日前到户籍所在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药费补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在监护人承诺栏签名,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

  1. 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 低保证或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
  3. 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4. “一卡通”。

第五条 乡镇残联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补助对象年度审核工作,在其《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包括签上审核人姓名、审核时间、加盖公章),同时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康复民生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然后将全部符合条件补助对象的《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残联审批。

第六条 县残联接到乡镇申报材料后,应在6月30日前完成对本县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填报《2016年度民生工程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基础资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电子版),在其《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包括签上审核人姓名、审核时间、加盖公章)。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第七条 省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市、县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按规定筹集配套资金,县(区)残联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合力推进。县残联负责组织摸底筛查、申请、审核、审批,建立完善的补助档案。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县民政、卫计和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补助。

第九条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档案实行县管理,均要按补助对象一人一档建立(内含《审批表》,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低保证或乡镇(街道)民政出具的困难证明、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一卡通”等复印件材料,统一编号便于查询。

第十条 各级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精神残疾人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知晓率。

第十一条 各级残联要严格执行月报告、月调度、年评价制度,乡镇残联每月3日前要向县残联报送上月份实施此项民生工程的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送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以平时工作为主。各乡镇要确定此项工作的联络员,及时掌握基层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残联要定期召开项目实施工作会议,交流典型工作经验和做法,通报各地工作情况,查摆工作中的问题,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县残联按照政策要求,制定项目专项督查细则,采取随机抽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下基层督查,并注重督查效果。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责任人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按照省、市民生工程工作要求,2016年将该项目纳入到绩效评价范围,对于在考评前未配套或未打卡发放补助资金的,实行一票否决。县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各级残联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咨询,发现违规操作问题,立即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县残联举报电话:8220682。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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