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07 00:00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印发《凤台县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财政局    县残联

 

财社〔2015〕6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范救助资金的筹集、发放,确保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凤台县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17日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凤台县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项目实施方案》,加强我县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范救助资金的筹集、发放,确保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9〕577号)和《凤台县关于2015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生活救助资金),是指根据《安徽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的要求,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资金。

第二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我县《城市低保证书》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且残疾等级在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

第三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1、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2、其它资金。

第四条  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原则。省与县按8:2的比例分担。县财政承担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生活救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一年分两次下拨。在上级生活救助资金到位之前,县财政部门要首先落实好本级预算资金,保证县配套资金及时到位。确保生活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五条  城乡一、二级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每人每年800元,三级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400元。

第六条  县农村财政管理局在金融机构开设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生活救助资金支出。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七条  生活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县残联在每年根据《安徽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规定,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分配方案,报县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通过“惠民直达”系统打入补助对象银行卡中。

生活救助资金按年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的审核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残联、民政、财政部门不予审批。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2、没有按照《安徽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规定上报资料的;

3、申报和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九条  每年12月1日前,县财政、残联要将本年度生活救助的人数、资金支付等汇总情况集中统一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残联。

第十条  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要严格按规定专项用于贫困重度残疾人的生活救助,不得用于其它支出,严禁挤占和挪用。不得从生活救助资金中开支工作经费,也不得向贫困救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生活救助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单位要将救助范围、对象、经费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保证生活救助资金运行的公开透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生活救助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县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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