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凤台县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14 00:00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凤台县2016年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及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淮府201610号)规定,按照《安徽省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皖残联〔2016〕1号)、《淮南市2016年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项目实施办法》(淮残联〔2016〕1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项目(按国发〔2015〕52号规定,以下统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民生工程项目之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辖区内残疾人持经县民政部门年度审核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以下简称低保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及以上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以下简称困难补贴)。

第三条 困难补贴坚持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原则;坚持补贴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原则;坚持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原则。

第四条 全县计划补贴2701人(其中:一、二级困难残疾人2175人;三级困难残疾人498人;四级困难残疾人28 人)。一、二级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五条申请困难补贴的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持《残疾人证》、《低保证(申请困难补贴者姓名必须在内)》、“一卡通”(以下简称“二证一卡”)原件,于4月30日前到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应提交“二证一卡”复印件,并如实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不得缺项(其中“联系电话”栏必须填写本人或知情人的电话号码)。对“二证一卡”材料不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应不予受理申请,村(社区)受理申请和初审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初审完成后,要将初审拟补贴对象名单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上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在其《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包括签上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初审时间、加盖公章等),然后连同申请人的“二证一卡”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报送乡镇政府审核。

第六条 乡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公示3天以上。乡镇民政部门对补贴对象的低保资料进行复核,并在其《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包括签上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审核时间,并加盖公章),按照《安徽省残联贫困残疾人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准确录入及上传相关信息,实行网上申报。然后将全部符合条件补贴对象的《申请审批表》及“二证一卡”复印件一并报县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七条县残联接到乡镇申报材料(纸质)及网上补贴信息后,实行纸质材料、网上同时审批。应在6月30日前完成对本县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并汇总本县年度拟补贴对象基础资料,将拟补贴对象名单在残联政务公开栏或网站上公示3天。对公示无异议的补贴对象,在其《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批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过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县残联完成年度审批后,应按市规定的时间要求,向市残联报送电子版《2016年度民生工程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基础资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八条对困难补贴对象,每年申请审核一次,实行动态

管理,做到应助尽助,应退尽退,做到不重、不漏、不错,做

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困难补贴档案实行县、乡镇二级管理,均要按补贴对象一人一档建立(内含《申请审批表》、“二证一卡”复印件),统一编号便于查询。省、市、县三级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市残联。

第十条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129号)和市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与市(县、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市(县、区)部分,寿县、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全部承担,市与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按7∶3比例分担,并列入年度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补贴资金足额保障、专款专用,保障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省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到县财政部门。县财政按规定筹集配套资金,县残联根据最终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贴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通过系统将补贴资金及时、准确、足额打入补贴对象账户,并注明“残补”。

第十二条 县残联、民政、财政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调,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1. 残联:县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困难补贴对象的确定、补贴管理和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媒体和各自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将此项民生工程的具体政策、申报程序交给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提高知晓率和满意度。
  2.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残联研究制定困难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筹集配套资金及拨付。为保障困难补贴项目正常实施,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3. 县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低保待遇对象的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低保对象调整情况。  
  4. 村(社区)受县残联、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困难补贴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县各级残联要严格执行月报告、月调度、年评价制度,每月3日前要向县残联书面报送上月份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报送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以平时工作为主。乡镇要确定此项工作的联络员,及时掌握基层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县残联按照政策要求,制定困难补贴专项督查细则,采取随机抽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下基层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责任人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从事困难补贴的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

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1. 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困难补贴手

续的。

  1. 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2. 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五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金的居民,县残联要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按照省、市民生工程工作要求,2016年将该项目纳入到绩效评价范围,对于在考评前未配套或未打卡发放补贴资金的,实行一票否决。县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各级残联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咨询,发现违规操作问题,立即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县残联举报电话:8220682。

第十七条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县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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