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淮南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经开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现将《淮南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 4月 30日
淮南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淮府〔2019〕1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战略布局为统领,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目标任务
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做到制度全面覆盖,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建立起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积极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实施内容
(一)补贴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指具有淮南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指具有淮南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4、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4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2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3、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三)申领程序
1、个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见附件1、2,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4)。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
3、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审核,县(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7天以上,公示期满后,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4)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4、县(区)民政部门审定。县(区)民政部门可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申报对象按月进行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县(区)级残疾人联合会。
(五)资金筹集与发放
1、资金筹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省与市(县)财政按6:4比例共同分担;市、县(区)承担部分,寿县、凤台县由县级财政承担,各区由市与区按7:3比例共同分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寿县由省与县财政按6:4比例共同分担,凤台县由县级财政自行承担,各区由市与区财政按7:3比例共同分担。
2、资金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由县(区)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区)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形式将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下,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注明“残生活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注明“重残护补”。
3、鼓励购买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安置重度残疾人入住敬老院、老年公寓等服务机构进行集中托养。
4、推进政策落实。市、县(区)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健全资金拨付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残联审核合格的补贴对象汇总花名册进行审定,并对补贴对象低保、贫困等情况进行审核,做好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残联组织要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严把残疾等级关,做好相关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全面运行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两项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均有存档,包括申请审核表原件和汇总表等。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本市的、困难程度变化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及时停发困难疾人生活补贴。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实施。
(三)严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严格对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的督促检查。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各县(区)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每年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上报两项补贴发放等有关情况。县(区)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复、遗漏、错误现象发生。市级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县(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五、附则
各区按照此实施办法执行,寿县、凤台县可参照此办法,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