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凤台县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06 11:03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印发《凤台县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奖补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严格控制培训实施有关补助标准,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皖农科〔201651),经研究,决定印发《凤台县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17

凤台县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民培训的部署和要求,规范新型农民培训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民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

第三条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2015中央、省委1号文件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42号)精神,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以做大做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导向,以提升农民综合素质、职业技能和创业发展能力为核心,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创新培育模式,提升培育质量,加快建立新型农民培育制度,着力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队伍,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培训由省农委、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县农委具体实施,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培训机构属地认定,培训任务属地汇总上报,培训项目管理与资金监督属地负责。

第二章  培训机构认定

第五条  新型农民培训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农民培训资质(办学许可或培训、推广职能),必要的培训场所、专业教师、现代教学设备和实践实训基地,具备跟踪服务培育对象三年的能力,以及三年以上农民培训工作经历等。培训机构资格实行属地认定和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择优确定,并报省农委备案。

第六条  新型农民培训机构实行公开遴选。由县农委根据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示。遴选的培训机构不超过6个,县确定的培训机构经市农委、财政局汇总后,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新型农民培训实行年度项目申报和任务下达。县农委根据省里下达的任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分专业培训方案报农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建立和实施以下管理制度。

(一)建立组织领导制度。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型农民培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和组织开展督查、验收,定期研究和解决新型农民培训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委,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目标责任合同制度。县农委要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培训须签订联办协议。

(三)管培分离制度。县农委是培训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落实资金、监督和管理等。培训机构是实施培训的主体,负责具体开展培训,规范使用资金,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培训任务。

(四)项目公示制度。县农委要建立项目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培训机构,接受社会监督。

(五)台账管理制度。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账,记录培训时间、专业、人数及学员个人信息等。建立学员签到制度,由学员本人签名。建立学员登记表,由学员签名,培训机构保存备查。建立学员电子影像资料,每个培训班次留下开班、结业等培训过程全员覆盖电子影像资料,保证所有学员有电子影像备查。建立电话抽查回访记录。

(六)培训报告制度。培训机构根据年度培训方案,开展培训前须向县农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组织开展培训。县农委每月初报送上月培训进展情况,定期公布培训任务完成进度。

(七)监督检查制度。县农委和财政局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工作的指导和过程监管,重点实行第一堂课制度农委要会同财政对本地区的培训情况开展一次及以上的全面督查,重点监督培训开展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

(八)项目验收制度。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县农委和财政局依据批复的培训方案和签订的培训合同,采取查看培训台账、档案资料和财务凭证,电话抽查回访学员等方式,逐期(班)对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进行验收。每年11月底前完成全部验收工作,并形成验收报告。

(九)档案管理制度。县农委及培训机构都要建立新型农民培训档案,结合有关档案管理及保管期限规定,加强培训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文字和影像资料清晰,案卷规范整齐。

(十)电话举报制度。县农委设立举报电话,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发生重大恶性事件(事故)、被新闻单位曝光及来人、来信、来电举报的有关事项,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在7个工作日日内报上级农委。县农委举报电话:05548681145;县财政局举报电话:0554-8614003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级报账。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农委提出的资金拨付方案,将项目资金指标分配到相关单位资金平台。农委、相关实施单位负责完善报账材料,国库支付中心对报账材料最终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报账,严禁现金支付。

第十条  县财政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职业农民培训资金台账,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  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认定管理、信息化手段和后续跟踪服务等全过程培育,其中:教学、实训、考察、交通、食宿等培训环节费用不低于85%,认定管理、信息化手段和后续跟踪服务等费用不高于15%皖农科〔201573号)。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农委按照项目目标任务,待省级基金下达后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各培训机构。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进行项目审计,审计报告作为考核评价依据。

第十四条  对财务管理混乱、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的培训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由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给予处理;对相关培训机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项目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对培训机构取消培训资格,3年内不得实施新型农民培训项目,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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