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9 15:00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校安办:

为加强对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现将《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抄送:全国校安办,省民生办,省校安办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校安办

 

 

 

附件:

 

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包括全省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部门办和非教育部门办的所有中小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校舍安全工程,是指经过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排查鉴定,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及综合防灾要求,列入全省中小学校舍加固、重建项目库和实施计划的项目。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和全国校安办的指导下,由市、县(区)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安办”)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组织与管理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制定并督促落实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政策、管理办法;协调、督促各级校安办及省校安办相关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统筹提出全省加固重建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和项目库建设的意见,督促检查各地“工程”依法建设和管理;负责全省中小学校舍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和运行;负责全省“工程”的统计、通报、信息简报编发和考核。

第七条  市校安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考核所辖地区工程建设和管理,负责本级政府直属学校建设项目的实施;指导、审核所辖地区 “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库编制和每一栋建筑改造方案的制订;监督、检查所辖地区“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定期汇总和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第八条  县级校安办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保证“工程”实施程序和标准的合法有效。负责编制“工程”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库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减免“工程”建设收费,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负责建立项目建设档案,及时更新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第三章 计划和立项

第九条  经排查鉴定并纳入全省项目库的加固重建项目,必须按照全国校安办的要求,根据校舍的危险程度和全省安排的资金额度,结合事业发展规划,分轻重缓急制定近期、中期和长期工程实施计划。凡纳入省政府民生工程的重点项目,必须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近期(2009年至2011年)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排出具体实施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确保在2011年12月底以前全面施工。剩余项目纳入中长期规划统筹考虑。

纳入民生工程实施的项目,在制定年度计划时,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以校舍排查鉴定结果为基础,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校舍(中小学校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和综合防灾为重点,经过三年的重建和加固,确保本地区中小学重点设防类校舍达到大震不倒、中震可修,小震不坏的目标。

第十条  加固重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及时完成立项等前期工作,不得简化程序。重建、迁建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限额以上的加固项目,应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凡列入民生工程的重点项目,必须超前安排,使其尽快具备开工条件,在资金下达前可提前施工。

第十一条  各地编报的年度加固、重建计划应逐级上报至省审核公示,已审核公示后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调整。确因布局调整、学校撤并、校舍用途变更等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和权限逐级报批,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更改。

第四章 施工与建设

第十二条  重建或迁建项目必须坚持科学审慎的原则妥当选址,项目设计应当坚持“安全牢固、功能齐备、方便实用、科学合理”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十三条  加固重建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加固重建项目应当根据校舍安全鉴定报告和具体改造方案,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范进行加固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四条  加固重建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依法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建设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详细记录监理日志。

第十五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应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校舍加固重建实行严格管理。项目建设实行以县(区)为主 “五统一”的管理模式,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章  档案及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负责对本级“工程”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保存归档工作,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室,并指定专人、划定专门场所负责“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鉴定、保管、移交、查阅、保密、销毁及管理人员职责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完善中小学校舍档案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应与“工程”项目进展同步进行。属于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应当及时与有关单位办理移交。对于无法取得原件的归档材料,可由提供单位确认一致后将复印件加盖公章归档。

对于人为毁坏、丢失校舍档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校安办负责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系统信息采集工作,系统信息采集以“工程”对象学校为单位,以校舍单体建筑物为基本采集对象。

    第二十一条  各级校安办应当成立信息采集组,安排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工作。各地根据“工程”的总体要求和实施进度,认真负责地做好数据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填报、更新信息。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各级校安办应当遵循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于列入当年施工计划的项目,必须在教育门户网站或其他宣传渠道向社会公布(包括“工程”实施的年度计划、建设方式、建筑单位、资金额度和来源等),设置专线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以及网站留言专栏,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各级校安办每年应当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工程”实施情况,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工程验收可吸收当地媒体、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努力建设“阳光工程”。

项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公示牌。工程建设期间,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项目资金来源和额度、以及建设、鉴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资质和责任人等情况。项目竣工时均应当在单体建筑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统一注明“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字样、竣工时间,项目县(区)长、教育局局长、项目学校校长姓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建筑面积,资金来源及额度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实行月调度制度。各级校安办围绕推进工程实施,通过现场调度、视频调度和分级调度等多种方式,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专项审计制度。加固重建项目完工后,由当地审计机关或聘请符合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实行省、市不定期巡查、县(区)经常自查。省校安办组织督查组,按照“相对固定、分片包干”的办法,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校安办成立专门的专家督查小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巡查所辖地区的“工程”实施情况,必要时可驻点督查,现场办公,指导、帮助、督促各地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各县(区)校安办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工作,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进行整改,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实行项目进度月报和月通报制度。以县(区)为单位,每月在线填报“工程”进度报表,由市级汇总后报省。省校安办依据月报及督查情况,定期印发“工程”进展情况通报。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实行目标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各地依法建设,按质按时完成工作情况等。考核分日常工作考核、年中考核、年末考核三个方面进行。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印发。

第二十八条  实行重点监管制度。在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出现落实国家和省文件精神不到位、执行以县为主“五统一”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加固重建项目管理不规范、资金支出使用不规范、擅自变更项目计划或大范围调整年度建设项目、套取国家资金、弄虚作假,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发生较大施工安全责任事故等问题的市、县(区),省将实施重点监管并向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通报。重点监管期原则上为一年。纳入省重点监管对象的市、县(区)每月须向省校安办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直至监管期满。

省在安排有关中央和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时,酌情扣减重点监管区的专项资金分配指标,由此产生的资金缺口,由当地财政予以补齐。

在省辖市教育局主要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民生工程年度单项考核时,对重点监管区所在市取消单项奖评先资格或参考有关因素予以扣分。

第二十九条  实行质量问责制和项目进度问责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质量事故或“工程”进度缓慢的市、县(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三十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程项目终身责任追究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及其他重大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规定严肃处理。对挤占、挪用、截留项目专项资金、套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惩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项目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校安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省直属中职学校、高校附中小学及各市直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校安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